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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研发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是否需作进项税转出吗?

发布于 2026-03-08 04:26:04 作者: 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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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1、研发支出,不一定无形资产,但是可能形成无形资产。

2、研发支出,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因此,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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