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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收缴审计指引:违规收费标准与范围问题核查
发布于 2026-03-10 06:48:02 作者: 赛音仪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接下来,主页将给大家介绍非税收入做账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一些烦恼。
本指引隶属于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审计体系,聚焦“不按收费标准和征收范围收费”这一高频、易衍生隐性风险的违规事项,系统梳理其概念界定、错弊表现、成因分析及审计检查方法,深度嵌入近年多地多领域典型实务案例,全面更新现行有效法规依据(截至2026年1月),明确定性追责标准与证据固化要点,为审计人员精准识别、核查此类违规问题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操作指引,内容规范完整、逻辑连贯,仅供审计同行个人知识积累与实务参考。
一、概念界定(精准锚定法规,细化核心内涵)
不按收费标准和征收范围收费,是指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及非税收入征管规定,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权部门(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取非税收入的违法行为,核心涵盖四大类违规情形,边界清晰、易于区分:一是超范围收费,即超出批准的收费对象、业务范畴收取费用;二是超标准收费,即高于批准的收费标准(含上浮比例、拆分叠加)收取费用;三是低标准收费,即低于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四是应收未收(不收),即对符合收费条件、应收取的非税收入不予收取。
核心法规依据支撑(现行有效,废止文件替换说明):原引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明确废止,现行核心监管依据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准。其中,《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2025年修订备案)第九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收费标准应当依据成本补偿、非盈利原则核定,严格限定在特定公共服务成本范围内,无依据、非公共服务领域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现行有效)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核心管控底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调整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依规履行征收职责,确保非税收入征收的合法性、合规性;无论是超收、少收还是不收,只要偏离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且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均构成违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错弊描述(结合案例,细化表现与成因)
结合近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实务(如某市级住建部门2024年审计案例、某县级教育系统2024年非税收入违规案例、汉源县2024年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案例、京山市2025年非税收入专项审计案例),不按收费标准和征收范围收费的错弊行为,其发生与执收单位“收支挂钩/脱钩”管理模式、“收缴分离”执行情况高度相关,呈现明显的模式化特征,核心表现为两大类别,每类均补充多领域典型案例强化识别度,同时深入剖析成因,明确不同管理模式下的违规特点,为审计核查提供靶向指引,确保上下文衔接流畅。
(一)核心错弊表现
1. 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违规多收,易衍生截留挪用
核心表现:执收单位超出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如对无收费义务的对象收费、扩大收费对象覆盖面、对已取消收费项目变相收费)、提高收费标准(如在批准标准基础上上浮比例收费、拆分项目叠加收费、加收未批准的附加费用)收取非税收入。此类违规多发生于未实行“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的单位,由于其预算拨款与非税收入执收规模存在一定关联,“收得多、可用资金多”的利益导向明显,违规资金往往滞留单位过渡账户或关联账户,用于自主支配,易衍生截留、挪用、坐支等后续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1:某县级住建局未实行“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管理,2024年在收取“房屋权属登记费”时,存在双重违规行为:一是超标准收费,将国家规定的80元/套收费标准,擅自提高至150元/套,全年超标准收取1200户,多收资金8.4万元;二是超范围收费,对已取消收费的二手房交易档案查询业务,变相收取“档案服务费”50元/笔,全年超范围收费320笔,违规收取1.6万元。上述违规资金共计10万元,均先存入单位未经批准开立的过渡账户,后通过提取“管理费”“手续费”名义从“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调出,用于发放职工节日福利(6.2万元)、弥补办公经费不足(3.8万元),未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审计核查通过比对收费标准文件、延伸二手房交易当事人等方式锁定线索,最终该单位被责令补缴违规资金1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记过处分。
典型案例2:某市级质监局2024年在收取“产品质量检验费”时,未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将批准的200元/次收费标准,擅自拆分为“抽样费100元 检测费200元 报告费80元”,实际按380元/次收取,全年累计超标准收费450次,多收资金8.1万元;同时,对未列入收费范围的小微企业产品抽检业务,违规收取“上门服务费”300元/家,超范围收费60家,违规收取1.8万元。两项违规资金均滞留单位过渡账户,用于支付公务接待费(5.3万元)和设备维修费(4.6万元),未上缴国库。此外,审计还发现该单位存在“以罚代费”情况,对2家违规企业未收取检验费,而是以罚款名义收取资金2万元,变相超范围收费,进一步印证了其违规动机。
典型案例3:某县级教育体育局未实行收支脱钩管理,2024年在收取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时,将批准的200元/生·月收费标准,擅自提高至260元/生·月,超标准收费覆盖辖区内8所中小学、3200名学生,全年多收资金230.4万元;同时,超范围对一年级新生收取“入学建档费”50元/生,收费1200名学生,违规收取6万元。上述违规资金均存入单位基本户,未计入“应缴财政款”科目,而是混入“事业收入”核算,用于发放教职工加班费(180万元)、购置教学设备(56.4万元),属于“超收 截留 坐支”复合违规。
2. 低标准收费、应收未收:违规少收,易衍生利益输送
核心表现:执收单位低于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非税收入(如对特定对象打折收费、减免部分费用),或对符合收费条件、应收取的非税收入不予收取(应收未收),多发生于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单位。此类单位支出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无收支挂钩的直接利益激励,部分工作人员易通过低标准收费、应收未收等方式规避征管责任,或为关联单位、合作对象变相减免非税收入,甚至存在利益输送、收入转移等隐性违规,最终造成财政收入流失。
典型案例4:某省级行业管理事业单位(某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行“收支脱钩”管理,2024年在收取“职业资格培训费”时,未按批准的1200元/人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其关联企业(某人力资源公司)输送的学员按600元/人收取,低标准收费80人,少收资金4.8万元;同时,对3家长期合作企业的员工培训业务,以“合作扶持”为由直接不予收费(应收未收),涉及应收金额3.6万元,两项合计少收、未收资金8.4万元。上述行为均未履行任何减免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上报财政部门,实质是变相减免非税收入,存在隐性利益输送嫌疑,审计核查通过比对合作协议、延伸关联企业等方式锁定证据后,该单位被责令追缴少收资金,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5:某县级自然资源局实行“收支脱钩”管理,2024年在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时,对2家本地房企(与该局有长期业务往来)按批准标准的70%收取,其中A房企应缴180万元,实际收取126万元,少收54万元;B房企应缴220万元,实际收取154万元,少收66万元,两家合计低标准收费少收资金120万元;同时,对辖区内某重点招商项目的土地登记费、测绘费等共计28万元,以“优化营商环境、项目扶持”为由不予收取,应收未收资金长期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未清理。审计核查发现,该单位未建立收费减免审批制度,上述行为既违反收费标准和范围规定,又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最终被公开通报批评,责令追缴少收资金,分管副局长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典型案例6:某市级卫健委实行“收支脱钩”管理,2024年在收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费、卫生检测费时,对3家私立医院按批准标准的50%低标准收费,少收资金3.2万元;对辖区内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检测费、人员培训费共计4.8万元,以“基层医疗扶持”为由应收未收。审计延伸核查发现,其中1家私立医院曾向该委捐赠办公设备,存在利益输送关联,进一步印证了其违规收费的主观故意。
(二)错弊成因深度剖析
结合审计实务经验及不同管理模式特点,不按收费标准和征收范围收费的错弊,核心成因与管理模式导向、利益驱动、监管约束、制度执行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四点,与错弊表现精准呼应,确保逻辑连贯、成因可追溯:
1. 管理模式导向差异:收支挂钩与脱钩的核心影响
核心成因:这是此类违规行为发生的最主要驱动因素,不同管理模式直接决定了执收单位的收费导向。未实行“收支脱钩”的单位,预算拨款额度与非税收入执收规模存在一定比例关联,“收得多、可用资金多”的利益导向明显,直接驱动其通过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增加收入,以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发放福利补贴;同时,未实行“收缴分离”的单位,非税收入需先由单位归集存储、定期汇缴,过渡账户的存在为违规多收资金滞留、截留、自主支配提供了操作空间。而实行“收支脱钩”的单位,支出由财政预算统一保障,与执收收入无直接关联,无多收收入的利益激励,部分工作人员反而易通过低标准收费、应收未收等方式规避征管责任,或为关联对象变相减免收费,甚至衍生利益输送。
2. 利益驱动多元:显性利益与隐性利益并存
核心成因:除管理模式带来的显性利益导向外,多元隐性利益也是重要成因。未实行收支脱钩的单位,超收资金可直接用于弥补经费缺口、发放超标准福利、支付违规开支(如公务接待、公款旅游等),满足单位小团体利益;实行收支脱钩的单位,虽无显性利益激励,但部分工作人员可能通过低标准收费、应收未收等方式,为关联企业、合作对象谋取利益,换取私人好处(如礼品、宴请、后续就业便利等),或为个人政绩(如优化营商环境、招商引资考核)变相减免收费,存在隐性利益输送风险。此外,部分基层单位为缓解辖区内企业经营压力,擅自通过低标准收费、应收未收方式“放水养鱼”,忽视财政收入征管责任。
3. 非税收入特性叠加:征管灵活,违规隐蔽性强
核心成因:相较于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具有项目多、范围广、非稳定性、非普遍性的特点,不同项目的收费范围、标准核定依据差异较大,部分收费项目(如服务类、鉴定类收费)的边界界定不够清晰,为执收单位擅自调整收费范围、标准,或变相减免收费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此类违规行为多通过隐蔽方式实施,如超收时拆分项目开票、变相收取附加费,少收或不收时以“扶持”“优化营商环境”等名义口头审批,无书面记录,隐蔽性较强,日常监管难以及时发现,需通过穿透式核查才能锁定证据。
4. 监管约束不足:审批缺失,问责不严
核心成因:部分执收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未建立收费范围、标准审批流程,擅自调整收费标准、范围或变相减免收费,未履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内部监督流于形式;部分地区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不完善,未能实现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的全流程刚性管控,无法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行为进行实时预警,对低标准收费、应收未收行为的核查依赖人工比对,效率低下。此外,对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早期多以补缴资金、通报批评为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问责不到位,违规成本偏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导致部分单位存在“侥幸心理”,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三、审计检查方法(优化完善,强化穿透性与实操性)
针对不按收费标准和征收范围收费行为“模式化、隐蔽化、多元衍生”的特点,结合高级审计专家多年一线实务经验及汉源、京山等地审计实操思路,审计工作应遵循“标准对标、流程穿透、账证核对、延伸核查、模式适配、责任倒查”的核心原则,聚焦收费审批、票据使用、账务核算、资金流向、业务实质五大关键环节,优化完善审计检查方法,精准锁定违规线索、固定完整审计证据链,具体操作如下:
1. 对标收费审批文件,明确合规边界(基础环节)
核心操作:一是全面梳理合规依据,调取被审计单位所有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收费许可证、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文件(含最新调整文件),逐一核实各收费项目的批准收费对象、标准、时限、减免审批程序等核心信息,梳理形成《合规收费清单》,明确各项目的合规边界;二是核查收费项目合法性,对照清单核查被审计单位实际收费项目,重点关注新增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范围的情况,核实是否履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规调整范围标准的行为;三是适配管理模式排查,区分被审计单位是否实行“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管理,调取财政部门相关管理文件、预算拨款凭证,确认管理模式真实性,针对性排查高风险违规情形(未实行收支脱钩的单位重点查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实行收支脱钩的单位重点查低标准收费、应收未收)。
2. 核查票据与收费记录,锁定违规线索(关键环节)
核心操作:一是开展票据全流程核查,调取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财政电子票据、专用票据)领用、开具、核销台账,建立“票据核查台账”,抽取大额、高频收费票据(单笔1万元或年度累计10万元),逐笔核对票据开具的收费项目、金额、对象、时间与《合规收费清单》的一致性;二是精准锁定违规情形,对票据金额高于批准标准、收费对象不在批准范围内的,核实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对票据金额低于批准标准、应开票未开票(有业务记录无票据)的,核实是否存在低标准收费、应收未收;对票据开具项目与实际业务不符(如拆分项目开票、开具虚假票据)的,核实是否存在规避收费标准和范围管控的行为;三是梳理收费台账与票据匹配关系,对比收费台账记录的收费次数、金额与票据开具金额、入账金额,测算超收、少收、未收的具体金额,锁定违规数据线索。
3. 穿透核心账务科目,追溯资金流向(落地环节)
核心操作:一是聚焦核心科目核查,重点审查“应缴财政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费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核心科目,同时延伸核查所属关联单位(工会、下属事业单位等)的对应科目;二是追溯超收资金流向,对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单位,核查超收资金是否通过提取“管理费”“手续费”等名义从“应缴财政款”调出,是否滞留单位过渡账户、基本户或关联单位账户,是否用于发放福利、弥补经费不足、支付违规开支等,核实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坐支等衍生违规;三是核查少收、未收资金核算,对低标准收费、应收未收的单位,核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如“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长期未清理)、收入转移(如转移至关联单位核算)等情况,追溯资金未收取、少收取的原因,核实是否存在变相减免、利益输送等隐性违规;四是对比收支匹配关系,对比收费收入科目发生额与票据开具金额、上缴财政金额,核查违规收费资金的收缴、上缴、使用闭环,形成资金流向证据链。
4. 延伸核查缴费对象,验证违规真实性(印证环节)
核心操作:延伸核查是突破隐蔽性违规的关键手段,需精准选取延伸对象:一是针对疑点收费项目(超收、少收、未收金额较大的项目),延伸核查缴费对象(企业、个人、学校等),通过函证、走访、电话核实、调取缴费凭证等方式,核实实际缴费金额、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与执收单位记录的一致性,印证违规收费行为的真实性;二是重点核查高风险对象,重点延伸关联企业、合作单位、重点项目、本地企业等缴费对象,核实是否存在对特定对象低标准收费、应收未收的变相减免行为,是否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三是延伸过渡账户核查,对未实行收缴分离的单位,延伸核查过渡账户资金流向,核实超收资金是否滞留单位、违规支配,是否按规定及时汇缴财政。
5. 结合管理模式与制度,夯实审计定性(定性环节)
核心操作:一是结合管理模式分析违规动因,未实行收支脱钩的单位,核查预算拨款与非税收入执收规模的关联关系,验证超收行为的利益驱动逻辑;实行收支脱钩的单位,核查支出预算保障情况、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核实少收、未收是否因征管懈怠、利益输送、政绩考核导向等原因;二是核查内部管理制度,调取执收单位收费管理制度、内部审批流程、岗位职责等文件,核查是否存在制度缺失、流程不规范、责任未落实等问题,夯实审计定性的制度依据;三是区分违规性质定性,精准区分“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低标准收费”“应收未收”四类违规情形,明确是否存在衍生违规(如截留、挪用、利益输送),区分单位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为追责提供依据。
四、核心法规依据(现行有效,标注更新时间)
本指引涉及的核心法规依据均经2026年1月逐一核查确认,全部为现行有效,原引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废止,替换为现行有效法规,条款内容精准对标不按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违规行为,审计定性追责时可直接引用:
1.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2016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布,2025年11月20日修订备案,现行有效)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第十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当依据成本补偿、非盈利原则核定,严格限定在特定公共服务成本范围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设立。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2004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现行有效)第二十条: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收费。第三十五条: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已收取的收费款项,对相关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现行有效)第五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8月3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五十六条: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5.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现行有效)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6.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25年11月27日修订发布,现行有效)第八条: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7.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81号公布,现行有效)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参考文献(更新为最新有效版本,标注核心信息)
1. 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指南(2023年修订版)[M]. 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23.
2. 财政部 审计署. 非税收入收缴审计指引(2024年版)[Z]. 2024.
3. 中国审计学会. 财政预算执行与非税收入审计实务手册[M]. 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025.
4. 李丽. 非税收入违规收费标准与范围问题审计实务探析[J]. 财政审计, 2025(07): 133-146.
5. 王健. 非税收入征管模式与违规收费问题关联审计研究[J]. 审计研究, 2025(08): 92-99.
6. 京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Z]. 2026.1.
7. 汉源县财政局. 2024年度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决算草案编制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整改情况[Z]. 2026.1.
8. 财政部国库司.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2025年版)[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25.
9. 国家审计署. 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节选:非税收入违规收费问题)[Z]. 2025.6.
注:本文内容为个人审计工作经验积累与实务总结,仅供审计同行参考交流,不代表官方审计标准。实际审计工作中,需结合地方财政部门具体管理规定、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精准开展定性、处理处罚及责任追溯工作,确保审计结论合法合规、依据充分、处理适当。同时,建议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审计方法,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建立“标准对标、流程管控、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长效管控机制,切实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防范不按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违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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