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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发布于 2026-03-19 22:48:04 作者: 留南莲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主页将会介绍股权转让如何交税做账,有相关疑问的阅读者,那就请继续看下去吧。
要回答“个人转让公司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转让方为个人,转让标的是公司股权,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规定,从计税要素、特殊情形、税收优惠、代扣代缴、风险防控等核心维度梳理注意事项:
一、 明确计税逻辑与核心要素
个人转让公司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素的准确性与凭证留存:
1. 股权转让收入
定义: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获得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违约金、补偿金等);注意:若申报收入明显偏低(如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低于同类股权转让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如亲属间转让、国家政策调整、公司重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收入(按净资产份额、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上市公司流通股转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但限售股(如原始股、定向增发股)需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个税(财税〔2009〕167号)。
2. 股权原值
定义:取得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公允价值(如现金出资的银行转账记录、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评估报告 税费凭证);注意:需保留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若从第三方受让)、评估报告等凭证,否则税务机关可能核定原值(如按取得时的净资产份额);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股权,原值为继承/受赠时的净资产份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
3. 合理费用
定义: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如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律师费、公证费);注意:需凭有效发票或财政票据扣除,无凭证的费用不得扣除。
二、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平价/低价转让的风险
若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如公司净资产1000万,转让10%股权仅作价50万),且无法证明“正当理由”(如亲属间转让、公司亏损),税务机关会核定收入(按净资产份额计算);例:甲持有A公司10%股权(净资产份额200万),以100万转让给乙,若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会核定收入为200万,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原值-合理费用。
2. 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区别
流通股:个人转让沪深交易所、港交所等公开市场的流通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个人转让原始股、定向增发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等,需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个税(计税依据=卖出价-买入价-合理费用);新三板股权:视同非上市公司股权,按20%征收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3. 股权代持的还原
若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将股权从名义股东名下还原(如解除代持协议),需按“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有证据证明代持关系,否则税务机关视为正常转让)。
三、 税收优惠的适用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其他优惠:目前无针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普遍性免税政策(除非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特殊扶持条件,但需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四、 代扣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注意:受让方需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在次月15日内缴纳税款;转让方需督促受让方履行义务,避免因受让方未代扣代缴导致逾期罚款(每日万分之五)。
五、 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议
1. 避免“阴阳合同”
不得通过“阴阳合同”(如表面低价转让、私下收取差价)逃避个税,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缴税款 滞纳金 罚款(罚款为税款的50%-5倍),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2. 留存完整资料
需留存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原值凭证(出资证明、评估报告)、合理费用发票、完税凭证、股东会决议(若有)等,以备税务检查(保存期限为股权转让完成后5年)。
3. 及时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如工商登记)时,需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个税(逾期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罚款)。
4. 关注地方政策
部分地区(如深圳、上海)对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有递延纳税或减免税政策,需提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六、 总结:关键注意事项清单
序号
注意事项
依据
1
准确计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2
避免平价/低价转让(无正当理由会被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
3
上市公司流通股转让暂免个税,限售股需征税
财税字〔1998〕61号、财税〔2009〕167号
4
受让方需代扣代缴个税,转让方需配合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5
留存股权原值、合理费用凭证,避免核定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
6
禁止“阴阳合同”,避免偷税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7
及时申报缴纳(协议生效 变更后次月15日内)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一句话结论:个人转让公司股权缴纳个税时,需准确核算计税要素、规避低价转让风险、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留存完整资料,确保合规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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