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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中可能,很可能,基本确定按比例怎么界定?
发布于 2026-03-25 04:28:06 作者: 令香彤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下面,跟着主页一起认识预付反诉费怎么做账,希望本文能解答你当下的一些困惑。
1:会计核算中可能,很可能,基本确定按比例怎么界定?

最佳答案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履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通常按照下列情况加以判断:
1、“基本确定”指发生的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
2、“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3、“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4、“极小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二、或有事项的确认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或有事项的计量
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
(一)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二)预期补偿额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三)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扩展资料:
一、 或有事项的确认
或有事项的确认所涉及的问题是,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应在符合什么条件时确认为负债。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比如,甲公司的一名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为此,甲公司将要承担赔偿义务。违规事项发生后,甲公司随即承担的是一项现时义务。再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调解无效。甲公司遂于2000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200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但法庭调查表明,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经济法规。这种情况表明,对乙公司而言,一项现时义务已经产生。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比如,2000年5月1日,丙企业与丁企业签订协议,承诺为丁企业的两年期银行借款提供全额担保。丙企业由于担保事项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
这项义务的履行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需依据丁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因素来定。假定2000年末,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此时,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了企业不会违约,从而丙企业履行承担的现时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假定2000年末,丁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且没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好转。此种情况出现,表明丁企业很可能违约,从而丙企业履行承担的现时义务将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要对或有事项确认一项负债,相关现时义务的金额应能够可靠估计。比如,甲企业(被告)涉及一桩诉讼案。根据以往的审判案例推断,甲企业很可能要败诉,相关的赔偿金额也可以估算出一个范围。
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甲企业因未决诉讼承担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从而应对未决诉讼确认一项负债。
但是,如果没有以往的案例可与甲企业涉及的诉讼案作比照,而相关的法律条文又没有明确解释,那么即使甲企业可能败诉,在判决以前通常也不能推断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对此,甲企业不应对未决诉讼确认一项负债。
二、 或有事项的计量
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处理;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1)最佳估计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①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如例1,假设甲公司认为很可能赔偿的金额在50万元—70万元,则按其中间值确定预计负债60万元。
②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a.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涉及单个项目”指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只有一个,如一项未决诉讼、一项未决仲裁或一项债务担保等。上述例1即为单个项目。
b.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确定。“涉及多个项目”指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不只一个。
如在产品质量保证中,提出产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许多客户,相应地,企业对这些客户负有保修义务,应根据发生质量问题的概率及相关的保修费用计算确定应予确认的负债金额(即计算加权平均数)。
(2)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应注意:
①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予以确认,即发生的概率在95%时才能做账,将补偿金额计入账内。
②补偿金额应单独确认为资产,即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不能直接冲减“预计负债”。
常见的预期可获得补偿的情况有: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时,企业通常可从保险公司获得合理的补偿;在某些索赔诉讼中,企业可通过反诉的方式对索赔人或第三方另行提出赔偿要求;在债务担保业务中,企业在履行担保义务的同时,通常可向被担保企业提出追偿要求。
(3)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例如,前期对未决诉讼已确认预计负债500万元,现有确凿证据表明,赔偿的金额很可能是600万元,则应将预计负债调整为600万元,同时确认损失100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或有事项
2:员工归还借款怎么做账
最佳答案员工借钱要根据借据入账,借据做为凭证附件是不能再退还的. 如果他是报销费用冲欠款,会计受理,给他开据收据,注明某某将来报销单据几份,金额多少元,冲备用金。 如果他钱没有花完,退回来钱时,出纳给他开收据,借:现金,贷:备用金-某某行 《会计基础规范》规定: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拓展资料
1.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3.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4.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3:会计核算中可能,很可能,基本确定按比例怎么界定?
最佳答案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履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通常按照下列情况加以判断:
1、“基本确定”指发生的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
2、“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3、“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4、“极小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二、或有事项的确认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企业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超过50%。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或有事项的计量
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
(一)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二)预期补偿额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三)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扩展资料:
一、 或有事项的确认
或有事项的确认所涉及的问题是,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应在符合什么条件时确认为负债。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比如,甲公司的一名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为此,甲公司将要承担赔偿义务。违规事项发生后,甲公司随即承担的是一项现时义务。再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调解无效。甲公司遂于2000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200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但法庭调查表明,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经济法规。这种情况表明,对乙公司而言,一项现时义务已经产生。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比如,2000年5月1日,丙企业与丁企业签订协议,承诺为丁企业的两年期银行借款提供全额担保。丙企业由于担保事项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
这项义务的履行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需依据丁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因素来定。假定2000年末,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此时,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了企业不会违约,从而丙企业履行承担的现时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假定2000年末,丁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且没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好转。此种情况出现,表明丁企业很可能违约,从而丙企业履行承担的现时义务将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要对或有事项确认一项负债,相关现时义务的金额应能够可靠估计。比如,甲企业(被告)涉及一桩诉讼案。根据以往的审判案例推断,甲企业很可能要败诉,相关的赔偿金额也可以估算出一个范围。
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甲企业因未决诉讼承担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从而应对未决诉讼确认一项负债。
但是,如果没有以往的案例可与甲企业涉及的诉讼案作比照,而相关的法律条文又没有明确解释,那么即使甲企业可能败诉,在判决以前通常也不能推断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对此,甲企业不应对未决诉讼确认一项负债。
二、 或有事项的计量
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处理;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1)最佳估计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①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如例1,假设甲公司认为很可能赔偿的金额在50万元—70万元,则按其中间值确定预计负债60万元。
②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a.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涉及单个项目”指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只有一个,如一项未决诉讼、一项未决仲裁或一项债务担保等。上述例1即为单个项目。
b.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确定。“涉及多个项目”指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不只一个。
如在产品质量保证中,提出产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许多客户,相应地,企业对这些客户负有保修义务,应根据发生质量问题的概率及相关的保修费用计算确定应予确认的负债金额(即计算加权平均数)。
(2)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应注意:
①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予以确认,即发生的概率在95%时才能做账,将补偿金额计入账内。
②补偿金额应单独确认为资产,即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不能直接冲减“预计负债”。
常见的预期可获得补偿的情况有: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时,企业通常可从保险公司获得合理的补偿;在某些索赔诉讼中,企业可通过反诉的方式对索赔人或第三方另行提出赔偿要求;在债务担保业务中,企业在履行担保义务的同时,通常可向被担保企业提出追偿要求。
(3)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例如,前期对未决诉讼已确认预计负债500万元,现有确凿证据表明,赔偿的金额很可能是600万元,则应将预计负债调整为600万元,同时确认损失100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或有事项
4:员工归还借款怎么做账
最佳答案员工借钱要根据借据入账,借据做为凭证附件是不能再退还的. 如果他是报销费用冲欠款,会计受理,给他开据收据,注明某某将来报销单据几份,金额多少元,冲备用金。 如果他钱没有花完,退回来钱时,出纳给他开收据,借:现金,贷:备用金-某某行 《会计基础规范》规定: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拓展资料
1.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3.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4.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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