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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了培训班但没上完,剩下的课还能退钱吗?可以退多少?
发布于 2026-04-23 03:00:03 作者: 肥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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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等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如果遇到课程用不了、服务不满意、效果不明显等情况,往往希望退款。但能否顺利退款,成为部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争议焦点。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该案中,王某购买课程后,仅上几次课即不再上课并要求退费,法院判决经营者退还部分剩余课时费。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王某起诉赵某,主张不喜欢赵某的授课方式,也没有学到有用的古琴知识,将不再去赵某处学琴,要求对方退还剩余课时费6831元。
赵某拒绝退费,提出让王某或亲朋好友继续上成人古琴课,同时对王某上课次数等事项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王某、赵某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王某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接受赵某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双方信任基础丧失,服务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法院指出,王某起诉要求赵某退还剩余课时费的诉讼请求,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至赵某之日起,应视为双方合同已经解除。
由于合同客观上未全部履行,故王某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退还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及王某陈述的培训服务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最终,法院判决赵某退还王某课时费6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1.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属于服务类合同,该类合同的履行有赖于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本案中,王某明确表示不再上课,学琴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在双方信任基础丧失的情况下,服务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预付式消费合同应予解除。不过,违约解除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除前述情形外,消费者还可基于其他事由主张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解除合同后,如何认定退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工人日报 记者 陈丹丹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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