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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账东西怎么做账、一般纳税人收到抵账房怎么做账
发布于 2023-12-16 17:24:19 作者: 北秋荣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 ,相信看完本篇文章,你有不一样的收获。
一般纳税人收到抵账房怎么做账

答一般纳税人收到抵账房怎么做账
借:固定资产-房屋(公允价值入账),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所谓抵账商品房,一般指开发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偿付开发房屋贷款或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而用商品房折抵了所欠债务。虽属商品房性质,但由于是开发商抵账给出卖人的,因此,往往出卖人手中只有所出卖房屋的抵账凭证,没有该房屋的产权证或能够直接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这样,就形成了开发商、抵账房屋出卖人、抵账房屋买受人间的三角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开发商的以房抵账行为已经结束,因此,个别开发商出于不同的原因不愿意配合房屋出卖人同房屋买受人办理相关的商品房产权手续,从而使得抵账房的买受人处于与开发商不能直接对话,与卖房人虽能对话但解决不了房屋产权问题的两难之中。
一般纳税人怎样做账
大致环节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4.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如果企业的规模小,业务量不多,可以不设置明细分类账,直接将逐笔业务登记总账。实际会计实务要求会计人员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要登记入明细分类账中。而总账中的数额是直接将科目汇总表的数额抄过去。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每隔五天,十天,十五天,或是一个月编制一次科目汇总表。如果业务相当大。也可以一天一编的。
是对一般纳税人收到抵账房怎么做账的详细介绍,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只要是注册了公司以后,就需要进行记账报税了,初次接触做账的人,会感觉一头雾水,摸不清头脑,建议大家找一家正规的会计代理机构帮忙做账,这样既省心又省力。
抵账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抵账的会计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附注:涉及的会计分录
1.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
2.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销项税
3.借: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4.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两公司互相抵扣货款怎么做账。
答货款互相抵扣,就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交易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以货物抵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答以货物抵付应收账款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债务方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
借记应付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2、债权方视同购进进行账务处理:
借记库存商品以及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
以物抵债的账务处理范例:
假设A公司欠B公司1500元,A公司先用1000元货物抵消这笔借款。后来A公司又补给B公司510元的货物,B公司为了平账,补给A公司10元钱(假设收到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请问,B公司如何做账?
答:B公司收到A公司1000元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3
贷:应收账款1000
B公司收到A公司510元货物,又付给A公司10元钱时:
借:库存商品435.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74.1
贷:应收账款500
库存现金10。
拓展资料:
以物抵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借款人无金钱清偿债务,却有财务愿意抵债。贷款人也同意的。以物抵债戒立,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自愿以物抵债。我们这里讨论强制以物抵债。根据《适用民诉法意见》第302条的规定精神和强制以物抵债的特点,执行法院实施强制以物抵债措施,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无支付金钱能力。被执行人有现金或者存款可供执行,应当直接执行其现金或者存款,使之符合金钱给付的基本要求。但是,被执行人没有现金或者存款可供执行,其财产差无法通过变价程序取得价款清偿债务,这时,强制以物抵债也就有其必要。
(2)被执行财产无法拍卖、变卖。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先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只有在无法拍卖、变卖,或者拍卖、变卖不成后。才可以慢制抵债。而直接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给债权人抵债。
(3)申请执行人同意。强制以物抵债中的强制是对被执行人而言的。被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不影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申请执行人不存在强制问题。在金钱给付的民间借款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是取得金钱并非财物,当人民法院将金钱给付变更为财物交付时实际上改变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因此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4)抵债物价值已经有关部门评估。抵债物价款过高不利于申请执行人,价款过低不利于被执行人。而执行人民法院不具有专业估价职能和水平。因而,在以物抵债前,抵债物的价款要先经有关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然詹予以抵债。双方当事人如果就价款问题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经评估就予以抵债。但这种抵债往往是自愿抵债,而不是强制抵债。强制以物抵债应当作出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然后将抵债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以抵偿部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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