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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司收入未计入公账属于逃避追缴欠税罪规定的隐匿财产

发布于 2026-04-24 10:30:05 作者: 枚海亦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下面,跟着主页一起认识公账上扣税如何做账,希望本文能解答你当下的一些困惑。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3)川20刑终29号

2.案由:逃避追缴欠税罪

3.入库编号:2025-05-1-144-001

4.关键词:逃避追缴欠税罪、隐匿财产、不入公账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四川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在四川省乐至县开发某商品房项目,为保障涉税申报规范,于2008年11月注册成立四川某房地产公司乐至分公司,专门负责该项目的税务申报缴纳事宜。但案涉项目的实际开发、销售及经营管理均由房地产公司统筹负责,自2011年3月8日起,房地产公司及其乐至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均归于被告人王某洪。

2016年7月,乐至县地方税务局针对乐至分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案涉项目涉税情况启动立案检查。经核查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乐至分公司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补缴各项税费4819105.10元及罚款2871945.61元,合计7691050.71元。然而,乐至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补缴义务。

为推进税款追缴,乐至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2月20日、4月11日先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要求限期缴清上述税费、罚款及截至2017年2月20日产生的滞纳金,合计金额已达8949380.06元;2017年5月26日,税务机关再次送达《履行涉税义务催告书》,对欠缴款项进行催告,但房地产公司及王某洪仍未履行缴税义务。

另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房地产公司将案涉项目1至11号楼未销售的营业用房、车库、住宅等不动产登记于自身名下,既用于设定多笔贷款抵押,同时对外出租获取收益。2016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王某洪明确指使公司会计郭某某,将上述1至11号楼房产出租收取的租金共计1077958元,未记入公司法定账目,脱离财务监管。

此外,王某洪将12号楼租金收益737278元同样未入账。但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税务机关2016年7月立案检查前,房地产公司及王某洪已与案外人李某等人达成协议,将12号楼租金收益作为集资债务的担保,并自2015年7月起陆续将12号楼的16处房产网签备案至案外人名下,该部分财产处置与租金收益安排早于税务追缴程序启动。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洪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将公司房产租金收入不记入法定账目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情形?

2.逃避追缴欠税罪中“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金额如何精准认定?尤其是税务机关启动稽查程序前已处置的公司收入,是否应计入犯罪金额?

【法院裁判要旨】

(一)“收入不入账”属刑法意义上的“隐匿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需满足“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这一核心要件。

本案中,税务机关已通过立案检查、作出处理决定、多次送达催告文书等法定程序,明确了房地产公司的欠税事实与缴税义务,王某洪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欠税情况明知且清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此前提下,其指使他人将本属公司经营性收入的租金不记入法定账目,本质上是通过财务操作使该部分资产脱离公司可控的财务监管范围,导致税务机关丧失了对该部分财产的追缴线索与执行依据,与物理上转移、藏匿财产阻碍追缴的效果一致。从主观上看,王某洪具有明确的逃避追缴欠税故意;从客观上看,该行为直接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对应税款的结果,完全符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隐匿财产”行为。

(二)犯罪金额认定

法院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发生时间与逃避目的的关联性,对犯罪金额作出精准界定:

1.计入犯罪金额的情形:1至11号楼租金1077958元。该租金收入产生于2016年12月至2020年12月,处于税务机关2016年7月立案检查并下达处理决定之后。王某洪“不入账”的操作,与逃避税务追缴的主观目的直接关联,且客观上导致该部分收入对应的税款无法追缴,故全额认定为犯罪金额。

2.不计入犯罪金额的情形:12号楼租金737278元。相关房产网签备案至案外人、租金收益用于抵债的约定,均发生于2015年7月及之后,早于税务机关2016年7月的立案检查时间。即税务机关认定欠税并启动追缴程序前,该部分财产权益已处置完毕。虽该行为客观上减少了公司资产,但无证据证明其目的是逃避后续税务追缴,缺乏逃避追缴欠税罪要求的特定主观故意,故不认定为犯罪金额。

本案的裁判逻辑既坚守了刑法基本原则,又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作出明确回应,对企业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一)明确“隐匿财产”的司法认定标准

传统观念中,“转移、隐匿财产”多被理解为物理层面的资产过户、藏匿等行为。本案判决从实质正义出发,明确“将公司收入不记入法定账目”的财务操作,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隐匿财产”。其核心逻辑在于:公司法定账目是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资产状况、实施征管与强制执行的核心依据,故意使收入脱离法定账目,等同于将资产从“税务可监管”范围中剔除,其阻碍追缴的效果与物理隐匿无本质区别。

(二)厘清犯罪金额计算的关键节点

本案对12号楼租金的认定,清晰划定了“行为目的与税务追缴程序启动”的时间界限。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时,主观上具有对抗税务追缴的特定目的。若财产处置发生于税务追缴程序启动前,且无证据证明其与逃避追缴存在关联,则不具备该罪的主观要件。

(三)为企业合规经营敲响警钟,明确税务风险边界

1.财务管理是合规底线:“账外账”“收入不入账”等操作绝非“避税技巧”,而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隐匿财产”手段。企业需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经营收入、资产变动如实记入法定账目,接受税务监管。

2.积极应对税务稽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催告文书后,消极对抗或隐匿资产只会加剧法律风险。企业应依法行使复议、诉讼等权利,或积极筹措资金履行缴税义务,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税务争议。

3.谨慎处置税务存续期间的资产:税务问题未解决前,企业对重大资产的处置需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并留存完整证据。任何非正常的资产减损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逃避追缴欠税的手段,面临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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