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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塔飞燕:只有付款记录和采购协议,相应的支出能税前扣除吗?
发布于 2026-05-02 14:30:04 作者: 翟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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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仅付款记录 采购协议,一般情形下不得税前扣除;仅在特定例外情形(无法补开发票/小额零星/非应税项目)且凭证齐全时,才允许扣除 。
一、一般情形:不得税前扣除(核心结论)
(一)会计上
可按实际支出入账。
(二)税务上
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需纳税调增。
(三)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境内应税项目支出,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扣除依据。付款记录 采购协议≠合法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三条: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补开/换开的,相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二、允许扣除的特殊情形(仅限以下3类)
(一)情形1:无法补开发票(对方注销/吊销/非正常)
1.条件
支出真实、已实际发生;对方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非正常户,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2.必备资料(6项)
(1)无法补开发票原因证明(工商注销/非正常户证明等)。
(2)采购协议(合同)。
(3)非现金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
(4)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证明。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或服务验收单)。
(6)会计核算记录及其他佐证。
3.政策依据
28号公告第十四条 。
(二)情形2: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人供应商)
1.条件
对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单次交易≤增值税起征点(500元)。
2.必备资料
一是采购协议,二是付款凭证,三是
收款凭证(注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金额、事由)。
3.政策依据
28号公告第九条 。
(三)情形3: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
1.条件
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2.必备资料:
一是采购协议,二是付款凭证,
三是对方开具的财政票据/收款收据(非发票类外部凭证)。
3.政策依据:28号公告第十条 。
三、涉税风险分析
(一)直接扣除风险
无发票且不符合特殊情形,直接扣除→纳税调增 滞纳金 罚款(0.5–5倍)。
(二)资料不全风险
仅付款记录 采购协议,无其他佐证→被认定为支出真实性不足,不得扣除。
(三)追补扣除风险
符合特殊情形但未在5年内追补→不得扣除、不予退税。
(四)虚列支出风险
虚构合同 付款记录→被认定为偷税,重罚并可能涉刑。
四、企业合规应对
(一)常规处理
无发票且不符合特殊情形→会计入账,税务调增。
(二)特殊情形处理
1.无法补票
收集6项必备资料,专项申报追补扣除(≤5年)。
2.小额零星
按要求取得收款凭证,留存完整资料。
3/非应税项目
取得财政票据/合规收据,替代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三)预防措施
1.签约前核实对方税务登记状态,优先选择能开票的供应商。
2.合同约定开票时间、类型、税率,明确发票不合规的违约责任。
3.汇算清缴前全面自查,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五、总结
(一)核心原则
应税项目 已登记纳税人→必须要发票;付款记录 采购协议仅为辅助佐证,不能替代发票。
(二)例外情形需同时满足
支出真实 无法补票/小额零星/非应税 凭证齐全 。
(三)合规关键
优先取得发票,特殊情形留足佐证,主动申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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