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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借款利息的个税谁交?
发布于 2026-06-15 04:00:03 作者: 载忻乐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主页带大家认识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做账,如果你们也遇到这种问题,相信看完本文,你们就懂得怎么解决了。
基本案情:
2018年以前,农夫向税务举报人蛇某出借款项1亿元,借款合同约定:“农夫取得利息为税后利息,一切税费都由蛇某承担”,农夫多次催要无果,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后省高院判决蛇某立即向农夫支付本金及利息。但对于农夫取得利息应是税后利息问题,省高院并未说明。债务人蛇某不讲情谊,向税务局举报农夫偷税漏税,引起税务稽查案件。
税务稽查局决定:
1)向农夫追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2)对农夫涉及增值税进行0.5倍行政处罚
税务律师李仁春评价:
税务局对于合同约定税后视同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进而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引起本案争议。本文仅讨论税务局到底向谁追征个税?对于增值税,下一篇文章再讨论和分析。
笔者认为应该向蛇某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作出的决定错误。理由如下:
一、合同约定原告取得的利息为税后收益
不管依据《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还是依据《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请求人取得的利息为税后利息,合同中相关内容如下:
二、法律规定由付款方蛇某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
1、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认为扣缴义务人(本案蛇某)应该按时扣缴个人所得,同时也应该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2、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年4号文)第一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3号(现被法释2024年4号文替代)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万元且占应缴税额10%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最高院司法解释均体现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尊重民事主体合法的权益,尊重民事主体契约精神,法院也不干涉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权益。
三、参考案例,合同约定为税后收益依法有效
1、江苏某院民间借贷利息法院判决年利息24%,约定税后利息。如下:
2、国家税务总局某县税务局对上述法院判决内容,要求债务人(本案蛇某)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税务事项通知书如下:
上述江苏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尊重意思自治,且某县税务局也依法要求债务人(类似本案蛇某)已扣税款依法申报。这样更加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法律规定,以及民法中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更加尊重契约精神,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法律秩序。
2、案例来源官网(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具体如附件):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1_14/29151805.html
通过上述案例显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吴兆华承担一切税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通过合法的程序,要求吴兆华依法将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依法申报,并没有要求取得个人所得方(王焕兵)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一方面依法尊重双方意思自治,鼓励契约精神,人民法院都不干涉民事合法的处分权,行政机关也不得干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处分;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本来就是由付款方依法代扣且申报,合同约定视同已扣已收。扣缴义务人肯定不会将已扣税款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扣缴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无错误。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合法合规。
因此,税务律师李仁春代理本案件,税务局处理决定书一定错误,您觉得,应该向蛇某追征追个人所得税,不应该向农夫征税。
作者介绍:
专业领域:
税务合规:涵盖税务筹划、税务咨询、税务培训、税务体检、企业注销等
税务争议解决:包含税务稽查应对、税务听证代理、行政复议代理、行政诉讼代理等
涉税犯罪辩护:主打虚开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的案件定性辩护、无罪辩护等,已经办理多起亿元级税务争议案件和虚开无罪案例。
典型案例:
1、外资注销不补税案件:2016年,韩国某外商独资企业注销时,应付账款过高,需缴企业所得税纳税款140万元,无法注销,经过和税务局多次沟通,最终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顺利注销。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判实销案件:2017年,某韩国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票面金额128万元,羁押12个月,最终实判实销回国。
3、某污水处理企业税务争议案件:2018年,某污水处理企业与税务局5年之久的税务争议,企业需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等总计约1000万,经过和税务局多次沟通,最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总计约113万,该案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千万税款税务争议办案手记)。
4、某上市公司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019年,因上游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357万元,导致企业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计120多万元,经过和税务机关多次沟通,最终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损失发生。
5、虚开普通发票3000万元不起诉案件:2020年,某房地产企业涉嫌虚开发票案,票面金额 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财务总监被羁押369天后,最终获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撤销案件:2020年,公司因运输发票涉嫌虚开,票面金额1760万元,被税务稽查局和公安经侦立案联合调查,经过5年的努力,截止到2025年最终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虚开普通发票公安不立案案件:2021年,某公司购买普通发票,涉及票面金额356万,公安要求补缴89万元,经过和公安多次沟通,补缴税款14.6万,最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8、自然人偷漏税撤销税务决定案件:2022年,某自然人经营农产品涉嫌偷漏税和滞纳金135万元,经过和税务机关多次沟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税务局撤销税务处理决定,退还135万元税款和滞纳金。
9、异常发票不补税案件:2023年,大宗贸易公司,纳税等级B,被认定取得异常发票约1.4亿,需要进项转出约1600多万,补缴税款,经过和税务局多次沟通,最终不需要补缴税款,认定异常发票为合规发票。
10、两次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案件:2024年,某房地产企税务稽查,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约1.2亿,经过7年之久的沟通和复议,撤销两次税务处理决定书。最终该案件于2025年给予合法合理的处理,达到客户理想的效果,比税务局第一次结论少交几千万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也是本书的案件。(该案件已编辑成书准备出版)
11、运输企业1.08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025年,经过多次和公安机关沟通和协商,最终不起诉。
12、虚开普通发票300万案件:2025年,该案件因上游涉嫌虚开普通发票,经过上游税务稽查局系统推送导致稽查局立案调查,多次与稽查局沟通,最终从专业角度分析和论证,最终不移送公安局,仅补交几万元税款结案。
1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0万元案件:2025年,因上游虚开专票被判刑7年,下游稽查局立案调查,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多次沟通,最终补交增值税,不予罚款和移交公安机关。
14、其他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虚开普通发票罪案件、税务稽查和税务检查、税务争议案件以及税务合规咨询案件。
基本介绍
资深税务律师,拥有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CPA)、税务师(TA)、资产评估师(PV)、中级会计师等资格证书。2012年,西安交通大学硕士毕业后,从事律师职业,专注于税务领域案件、税务合规咨询,先后独立办理了多起虚开普通发票罪、外籍人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涉税刑事案件,办理多起涉税千万元或亿元税务争议、税务稽查应对及行政复议、诉讼、听证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和个人常年税务顾问。
在办理案件中,可以熟练地运用法律、财税等知识处理跨学科、多领域的实务问题。同时,作为一名民主党派(九三学社)人士,结合自身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先后对国家不动产登记中心、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多项立法建议,尤其在办理一起涉及1.4亿执行案件时,针对遇到的资产评估报告评审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对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技术评审提出立法建议,并直接推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法办〔2019〕364号)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从而使该类执行争议案件可以更加合法合理的化解。
教育背景
西安交通大学 硕士南京大学 本科
专业资格
中国执业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税务师(CTA)中国资产评估师(PV)期货(CFA)证券(SAC)基金(AMAC)中级会计师
个人著作
《千万税款税务争议办案手记》---法律出版社
《亿元税款税务争议解决——漫长的税务争议解决之路》---待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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