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1317-2164-214
深圳公司的公租房
发布于 2024-05-19 11:12:27 作者: 相如容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主页带大家认识深圳公共租赁住房能注册公司吗,希望看完本文,你会对这方面的认识能更上一层楼。
- 1、深圳住公司的公租房还能申请个人的公租房吗?
- 2、深圳企业公租房可以住多久
本文导航,以下是目录:
深圳住公司的公租房还能申请个人的公租房吗?

优质回答**可以。住在深圳公司的公租房里的人可以申请个人的公租房。公司的公租房和个人公租房之间没有联系,可以各自独立存在,也可以同时拥有。
在深圳,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包括社保条件、住房条件、户籍条件和年龄条件。具体的条件如下:
* 社保条件:
+ 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
+ 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学历或者中级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
+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 住房条件:
+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 申请人及其配偶或其他共同申请人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领取购房补贴(不包括落户的租房补贴)。
* 户籍条件:
+ 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是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如果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 年龄条件:
+ 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年满18周岁。
对于住在公司公租房里的人,他们可以继续满足这些条件来申请个人的公租房。也就是说,他们需要满足社保条件、住房条件、户籍条件和年龄条
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他们已经住在公司提供的公租房里,那么在申请个人的公租房时,这个因素不会被计入。也就是说,住在公司公租房里的人不会因为已经住过公租房而得到加分或者其他的优势。他们需要满足的条件与其他申请公租房的人相同。
总的来说,深圳住公司的公租房的人可以申请个人的公租房,但需要满足公租房申请的条件,包括社保条件、住房条件、户籍条件和年龄条件。
深圳企业公租房可以住多久
优质回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十八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章
公租房的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通过注册公司,您可以更好地管理企业的人事和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