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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商事主体可选香港作仲裁地

发布于 2025-10-30 23:24:03 作者: 荆千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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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合议庭法官商议审理首例“港资港仲裁”案件。 受访者供图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定,对一家注册在深圳的港资企业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予以支持。这标志着司法实践首次正式确认,符合法定要求的内地商事主体可以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裁令

保证人陈某支付价款等共6000万元

该案是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生效后,全国法院作出的首例相关裁定,见证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从“规则突破”迈向“实践落地”的重要时刻。

据悉,该案申请人某深圳公司与保证人陈某签订有《保证合同》,因陈某未履行保证责任,某深圳公司遂依据其与陈某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陈某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裁令陈某向某深圳公司支付价款、违约金等共计6000万元。为获得该份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力,某深圳公司向市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市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申请人某深圳公司系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香港投资企业,依据《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只要合同一方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即可协议约定香港或澳门为仲裁地,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作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对案涉纠纷具有管辖权,且该仲裁裁决亦不存在可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其他情形,遂作出裁定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实现“港资港仲裁”从仲裁协议效力

到裁决认可执行全流程

市中级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法官周洁表示,“《批复》是国家考虑内地与港澳紧密联系的现实需求,支持港澳资企业选择适用更为熟悉的港澳法律,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一项开放举措。市中级法院据此认定港资企业主体身份本身构成新规的核心要件,无需再审查有无其他涉港因素,突破了传统的严格限制,为案件审理加速。”

“该案的裁定结果,标志着粤港澳大湾区实现了从‘允许探索’到‘实践支持’的质变,为市场带来明确的积极信号。”该案代理律师罗燕霞表示。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秘书长李雄风认为“港资港仲裁”的首案裁决,成功诠释了在“一国”之内实现不同法律体系“软联通”的可行性。它不仅是简单的司法裁定,更是中央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发展的具体体现,展示了两地规则衔接的强大生命力。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刘瑛则认为,此案作为《批复》施行后的首例案件,实现了“港资港仲裁”从仲裁协议效力到裁决认可执行的全流程,为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下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实践范例。

采写:南都记者 吴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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