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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在香港注册公司有没有法律上的问题
发布于 2026-01-27 05:22:09 作者: 梁春雪
每一个创业者都有着创造一个独一无二的企业的梦想。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注册公司。注册公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是它是必须的,因为它将为你的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和信誉。今天主页给大家带来有关香港注册公司法律责任的内容,以下关于大陆在香港注册公司有没有法律上的问题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 1、大陆在香港注册公司有没有法律上的问题
- 2、香港注册公司董事的条件和责任有哪些
本文导航,以下是目录:
1:大陆在香港注册公司有没有法律上的问题

优质回答注册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去香港注册公司.但香港公司是不能在大陆实地经营的,因为香港公司只能开香港发票,收的也是外币,人民币接收不了.所以,香港公司在大陆只能是挂牌使用,提高公司知名度.对于做外贸的客户来说好处比较多,可以创品牌、推广、收外滙、也可以合理合法进行税务规划.
香港注册公司在内地经营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合法开业证明(开业证明及其公证认证,即在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再于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1份)
2.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1份)
3. 租用办公楼的租赁合同原件(租期一年),驻在证明原件,指定办公场所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大楼公章),
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注:该办公楼应属外经贸委认可的楼宇范围.
香港公司在国内没有直接经营权的.在香港公司注册只能通过外商投资进入,以香港公司名义外商投资到国内经营,需要通过工商局,经贸局备案通过,这样肯定受到国内法律的管制.
内地办理香港公司注册,香港注册的公司,能否到大陆经营业务
首先,香港公司是不可以直接在国内实际经营的,因为香港公司属于境外公司,不具备国内法人资格,而且香港公司也无法给国内公司开具正式发票.其次,以香港公司授权国内经销商销售是可以的,但包装字样要写清楚的,不然很容易被定为恶意误导消费的.注册了香港,是不可以直接到国内来经营的,必须在另行注册一下.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来大陆经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香港公司在国内注册属于回国投资,需要到外经贸委进行立项审批,注册资金的外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而且要求以外滙形式从境外(离岸账户亦可)打入进行验资,之后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最后是办理税务登记.当然某些行业是需要政府部门特别审批申请的,那就还需要进行额外的工作了.
二、就是成立代表处, 成立代表处虽然对母公司股东国籍没有要求,但代表处只能用于联络、宣传,不能用于经营,也就是说,只能花钱,而不能有收入.所谓的大陆经营也不过是联络一些客户或供货商的话,那么完全没有必要在国内进行注册,充其量注册一个办事处就可以了,这是最为省事也最节省开支的一种办法.
三、另一种方式就是国内已有一家企业,用香港公司给国内的企业进行授权,由国内公司全权代理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这种方式多用于客户是借助香港公司的名称,因为在国内注册公司是有很多字眼上面的限制的,而香港公司对名称没有限制,可以以协会、中心、研究会……结尾都没问题.
四、大部份客户是用香港公司来操作于国际贸易,在国内有公司,需要进口或是出口商品,用香港公司转移贸价,从而进行合理的避税.这种香港公司不需要在国内有实地的办公地址和办公人员,只是用来签属协议.这是注册香港公司在国内经营的几种模式.
2:香港注册公司董事的条件和责任有哪些
优质回答董事的条件和责任是:
1. 人数:最少要1董事。
2. 资格:自然人,无任何国际限制,年满18岁(或法人担当);
3. 除权资格:有下列情况者,法院可颁布除权令,不得担任董事﹕
a. 触犯与公司成立、管理或清盘有关的严重刑事犯 ;
b. 多次不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人;
c. 在公司清盘时,发现某人犯了与公司有关的欺诈罪行;
d. 曾任清盘公司的董事,不适宜再管理公司的人;
e. 犯了公司法的欺诈贸易罪的人。
4. 需要拥有股份: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无需拥股,也可担任董事。如需拥股时,必须受委任后两个月内购得股份。如在任期间,不符合拥股资格时,必须马上停止担任董事。
5. 委任:第一任董事可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或由公司认股人委任。其后的董事依章程之委任方式,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董事有变动时要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6. 辞职:除章程或合约另有规定外,可随时辞职。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章程可能规定要书面通知辞职。
7. 革除董事:股东依法可以特别决议方式,提案革除董事。该董事在股东投票前,可有权书面答辩,并在股东会中发言。
8.其它不能担任之情况:例如没有拥股、破产、除权令、精神病、死亡、任期届满不参加重选等。
9. 剩余董事:当董事人数不足一名或不足法定开会人数时,两个月内要增聘董事。公司法规定剩余董事仍可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增聘董事(不能处理其它事务)。
7. 替代董事: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董事权力转由他人替代。通常要书面通知公司,并由董事会审批。
10. 董事经理( Managing Director ):在政府公司注册处档案内并没有法例列出各董事职衔。董事主席、董事经理等职衔是因各企业机构内部须要而定。
11. 禁止贷款给董事:原则上,公司不可贷款给董事或为董事担保或提供抵押品。例外情况如下:
a. 股东会决议批准借贷;
b. 在某种情况下,可向董事提供资金应付公司之开支;
c. 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可贷款给董事购买或改善他唯一或主要住所。
12. 薪酬:章程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时,董事可以有薪酬。
13. 职责:管理公司日常业务。
14. 诚信原则:董事为公司之代理人,应遵照诚信原则,以公司之利益履行职责。
a. 不得以公谋私;
b. 不得以公司名义背着公司与自己做交易;
c. 董事自己与公司订立合约时,应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d. 董事对涉及他个人利益的决议,不得在董事会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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