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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中国企业要在外国注册?

发布于 2026-03-25 10:22:10 作者: 诗雪翎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主页带大家认识香港注册商标上市公司骗局,希望看完本文,你会对这方面的认识能更上一层楼。

一:为什么有些中国企业要在外国注册?

为什么有些中国企业要在外国注册?

最佳答案靠“离岸注册”避税是很多企业通常的做法,对中国而言,一面要继续鼓励境外投资,一面又要打击逃税行为,在这个两难命题中如何博弈抉择,将是未来必须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国际避税地(港)”之所以能成为全球众多公司的注册点,主要在于其配套的金融服务和宽松的税收环境。正是这些宽松的政策环境使其成为一些企业避税的“天堂”,同时也成为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反避税的主要对象。

有一组数据耐人寻味:2002年1月至10月,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国是外资直接进入中国内地最多的国家和地区。

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以38.41亿美元位列第二。这个方圆仅153平方公里的西印度洋小岛,有来自世界各地的35万家公司在此注册。而在当地多如牛毛的“企业”当中,又约有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

有调查显示,某些国人耳熟能详的品牌,实际上并非纯粹的“中国牌”,因为其整体或某部分的注册地是在维尔京、百慕大、开曼等地,也就是说,就其属性而言,它们可算得上是“混血儿”:

1992年10月9日,中国在纽约交易所挂牌的第一支股票“华晨汽车”,其公司全称为“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就是于1992年6月在百慕大群岛注册的;

1999年初,新加坡证交所出现了一张新面孔———“鹰牌控股公司”,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其背后的上市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鹰牌陶瓷公司,成为首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

1995年,惠州侨兴通过其原来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到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侨兴环球公司”,以“侨兴环球”的名义回购侨兴集团90%的股权,接着于1999年2月17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为第一个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

2000年1月,在百慕大注册的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内地民营企业,募集资金达4.2亿港元。

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避税地

作为英国殖民地的维尔京群岛不过区区弹丸之地,究竟有何能量使其对华投资总量超过美国?

目前,在维尔京群岛上注册的公司有两大类:一类是按1885年法律注册登记的居民公司。这类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合理合法经营。而另一类公司,就是所谓的离岸公司,则是在1984年当地颁布了《关于国际商务公司法令》后建立的。按该法令的规定,外国公司可以以离岸公司形式在岛上注册登记。登记注册后的国际商务公司办公地点和代理商名义上应该设立在岛上。公司不需要设立庞大的业务班子,只要业主或经理一个人挂名即可,纯粹是一个“信箱公司”。当地政府机构也不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都被简化了。

于是,很多国家的企业络绎不绝来到这个被称作“避税天堂”的小岛安家。至今在当地注册的公司仍在以每月200家的递增,平均算来每户当地居民竟然能摊上20家公司。这其中,中国企业在当地的离岸注册也已蔚然成风。

“离岸注册”的真相

离岸公司反映了跨国企业一种特殊的法律组织地位,这个地位使其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离岸公司享受诱人的税收待遇,其先决条件是公司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其正式注册的管辖区以外开展。只有这样,离岸公司才能被免于管辖区域内全部或大部分税收。所谓“离岸”的概念就出自于此,其真正含义应为“在国外”。

从法律观点看,离岸公司与其他企业和公司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它是一个与其他公司享有同等权利的经营主体,可以与其他的法人实体开展平等的交易活动。公司的运转只需要某些形式上象征公司存在的要素,如业主、经理(一般不少于两人)、公司章程等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管辖区内与其他公司签订商业合同,那么就将被撤销公司的离岸地位。

外国公司的离岸注册登记一般都寻求专业的咨询中介服务公司。事实上,离岸公司的注册和业务活动大部分是在这些公司的中介下进行的。离岸公司所有权的保密性也成为避税工具。在登记注册文件上法人代表的名字不是真正的业主,而是一个挂名的其他人。离岸商业的方法和技术可以是十分多样的,它不仅包括股份公司形式的企业,也包括其他一些商业法律组织形式,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公司和其他混合形式的公司。

二:商标转让中应注意的风险

最佳答案商标是一个企业商誉和产品声誉的一个体现,商标转让的本质是品牌价值的转移。商标转让是一个复杂的流程,除了合同、标记的价值之外,还涉及一系列转让过程中及转让完成后的法律风险的防控。

那么,商标转让过程中有那几点风险值得注意呢?

(一)合规风险

商标权属于私权,法无明文不得限制商标权人处分其权利。需要强调的是,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也为预防母公司通过商标许可或转让从上市公司抽血,涉及商标转让的关联交易必须对拟转让商标进行估值,并且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为了促成交易,有的商标价值明显低估,基于这样的估值而完成的商标转让,合规风险尤其值得注意。

(二)操作风险

商标局对于办理转让注册商标只是要求受让人一方到办理大厅即可,不需要提交书面的商标转让合同。在整个转让程序中,唯一能体现转让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就是由转让人签章的《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这样的操作设置,可能造成注册商标在商标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即由受让人或第三方利用假冒签章而将自有商标非法转让。

(三)合同风险

1、一标二卖

2、无偿转让

3、拟转让商标存在瑕疵

4、善意取得不适用

所以,买卖商标,要找对平台,商标转让网,十六年商标转让经验。专业团队,安全保障。

三:红蜻蜓商标问题

最佳答案一、这与温州红蜻蜓集团公司上市有关。

以下是相关新闻:

商标成“拦路虎”“红蜻蜓”上市“折翅”

中国工商报记者:李春

1.“鱼跃龙门”前一刻暂停

上市发行股票,畅游资本市场,是很多企业梦寐以求的一刻。上市不易,因此被喻为“鱼跃龙门”。然而,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红蜻蜓)却选择在上市前一天的关键时刻宣布暂缓发行股票,原因是“遭到举报”。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该举报实际上与一起商标纠纷相关。

红蜻蜓集团网站上的介绍写道: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销售红蜻蜓牌皮鞋及皮具、服饰等为主业,同时投资温州商业银行、永嘉恒升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无区域集团企业。红蜻蜓品牌创始于1995年,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隶属红蜻蜓集团。

据报道,按照浙江红蜻蜓原定的工作日程,今年4月30日完成初步询价,5月5日进行网上路演,网上申购及缴款日为5月6日。

然而,5月5日凌晨,浙江红蜻蜓突然发布公告称:“因发行人近期收到举报且需要进行核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出于审慎的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原初步询价与推介公告中披露的预计发行时间表将进行调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取消原定于2015年5月5日举行的网上路演。”

这一举动引起广泛关注。据报道,在浙江红蜻蜓上市前夕,网上便有不少消息称,该公司与另外一家名为“”的企业存在商标纠纷,并进一步确认商标纠纷就是公告中所说的举报事件。

温州鹿城红蜻蜓法定代表人陈时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是自己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了浙江红蜻蜓。

2. “拦路虎”原来是商标问题

鹿城红蜻蜓的网站介绍说,公司坐落于温州鹿城工业区,创办于1996年9月6日,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各类中高档男女皮鞋的现代化企业。

据报道,鹿城红蜻蜓与红蜻蜓集团之间关于红蜻蜓的商标使用问题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红蜻蜓集团就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鹿城红蜻蜓诉至温州市中院,认为自己拥有第905213号红蜻蜓商标,该商标于1996年11月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皮鞋等商品上,后经宣传使用,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鹿城红蜻蜓明知其红蜻蜓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将“红蜻蜓”登记为企业名称,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同时侵犯了红蜻蜓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一审法院判决鹿城红蜻蜓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红蜻蜓集团经济损失30万元后,鹿城红蜻蜓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2004年3月16日,在浙江省高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鹿城红蜻蜓须规范使用“红蜻蜓”字号,从此双方互不投诉或不要求对方撤换字号,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需赔付对方违约金200万元。

此后,同处温州市的两只“红蜻蜓”一直相安无事。直至2014年4月,浙江红蜻蜓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鹿城红蜻蜓及其代理商诉至温州市鹿城区法院。

鹿城红蜻蜓随即提起反诉,认为浙江红蜻蜓侵犯自己的企业名称权,请求法院判令浙江红蜻蜓停止使用“红蜻蜓”字号。随后,浙江红蜻蜓向法院申请撤诉。

有媒体称,鹿城红蜻蜓诉红蜻蜓集团侵犯企业名称权一案,温州市中院已经正式立案,并将于2015年5月29日开庭审理。但记者查询温州法院网的开庭公告,并未看到此案件相关信息。

红蜻蜓集团证券部工作人员的答复非常“官方”:“这个诉讼内容我们会在稍后的信息披露中严格按照证监会要求披露,不久我们会根据证监会要求拟定公告,给投资者和媒体一个详细的说明。”

3. 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商标

实际上,因为商标问题影响企业上市,浙江红蜻蜓并不是第一家;上市公司存在的商标问题,也不止一种。知识产权专家纷纷表示,对于拟上市的企业,在上市之前做好知识产权战略防备方案,对于其顺利实现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证券法规中关于商标的规定很少,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要求提供“主要商标、土地使用权证书”。商标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不仅会阻碍企业上市,即便上市后,也有可能产生各种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承担的“上市公司商标风险问题研究”课题显示,上市公司的商标风险主要有三类:第一,主商标尚未注册;第二,主商标被他人在上市公司主营或非主营业务上注册,包括相同或类似商标;第三,主商标被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在上市公司主营或非主营业务上注册,包括相同或类似商标。格力、国美、露露这些上市公司都因上述情形发生过商标纠纷,严重影响了品牌形象和上市公司发展。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嘉鹏指出,拟上市企业必须格外重视知识产权问题,但一般企业上市实践中,很少有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参与其中。在上市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处理和竞争对手之间的纠纷,原企业的知识产权归属、剥离、持有结构等都需要提前布局,否则,将为企业日后发展埋下“地雷”。

戴嘉鹏认为,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一定要听取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上市之前最好能够细分到商标、专利等领域。“除了像浙江红蜻蜓这样因为商标问题上市受阻的情况外,由于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瑕疵导致上市延迟甚至取消的情形之前也曾发生过。”戴嘉鹏说。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也表示,上市公司成立时就应重视商标问题,必须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他特别强调,上市公司要定期对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检索,还要对商标开展分级分类保护,重点保护主商标,有条件的企业应对商标进行海外注册,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准备。监管部门也应发挥职能作用,要求企业上市前或使用商标前清晰界定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上市公司使用商标的权属、使用许可情况等。

4. 汇总观点:

    据证监会官方网站的发布的准上市公司被否决具体原因现实,除持续盈利能力不足、成长性不确定等几个因素外,商标问题也成为了企业上市受阻的一个原因。过去,像乔丹、三星等不少企业都遇到过在上市的路上因知识产权问题而折戟在临门一脚上,无论是由于这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还是被人恶意压制,这都将对上市造成困扰。

据了解,浙江红蜻蜓与鹿城红蜻蜓的恩怨并非一日之寒,当初两只蜻蜓曾握手言和,但如今又再度互掐,可见这是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准上市公司遭遇侵权纠纷而导致上市搁浅,律师准上市公司应“固化”自身品牌,设立商标监控制度,定期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核查、管理,同时对行业内的竞争市场做出提前预警,扫除一切存在的隐患,防止跌入侵权的漩涡中

二、不同图案的红蜻蜓商标

1.红蜻蜓是国产名牌,结果被香港等境外不法企业仿冒,于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红蜻蜓商标。

2. 温州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红蜻蜓,常用商标是图文组合的,由蜻蜓图样和文字组成。他们常用的logo中蜻蜓的头朝向右上方,就是图里左上方的logo。他们的商标保护意识还是比较强,把蜻蜓头朝向其他方向的也都注册了,见右上方logo。

3. 以下是相关新闻及信息:

(1)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赴香港打假

红蜻蜓赴香港打“李鬼” 19家“李鬼”被除名

近日,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赴香港把19家傍名牌的“李鬼”公司告上当地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最终判决,将这些打着“红蜻蜓”牌子的公司立即在香港注册署除名。

近年来,一些人打起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产品企业的主意,把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当作自己企业的字号在香港注册成公司,然后授权大陆生产和销售。温州市著名民营企业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最近也遭此困扰———在大陆市场上出现了“意大利、美国、法国”等“红蜻蜓”公司。在这些被红蜻蜓集团告上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冒牌企业名单中,带有“美国红蜻蜓”字号的有5家、“意大利红蜻蜓”字号的有6家,甚至一家在香港注册公司竟是“红蜻蜓(远东)集团有限公司”,仅有两字之差。

据悉,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后,这19家“李鬼”公司将不能再使用任何包含“红蜻蜓”的名字或名称以及相似的名字或名称,也不能授权、批准他人使用等,更不能授权大陆生产销售的产品等活动。

(2)台湾红蜻蜓企业有限公司的商标:

有两个蜻蜓商标,就是下排两个图案。两个不太一样,一个正,外观和温州的相差比较大,另一个也是斜向右上方,但有RD字样。

(3)广州红蜻蜓被温州红蜻蜓集团起诉仿冒后不服一审判决二审败诉判决:

(前面的论证略0

‍‍‍‍       综上,本院认为,红蜻蜓集团享有专用权的“红蜻蜓”组合商标,由于经过长期、持续地使用、宣传和维护,已被广大消费者所认知,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商业信誉,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广州红蜻蜓明知红蜻蜓集团“红蜻蜓”组合商标的声誉,仍在企业成立时,以“红蜻蜓”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且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服装上突出使用“红蜻蜓”,该行为不仅侵犯了红蜻蜓集团“红蜻蜓”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而且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造成了相关公众将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与红蜻蜓集团产品的联系和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州红蜻蜓的诸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但是,原审法院对于红蜻蜓集团“判令广州红蜻蜓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红蜻蜓文字”的诉讼请求,并未作出实体处理,显属不当,应予纠正。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红蜻蜓集团应当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广州红蜻蜓企业名称,而不能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因此应当驳回红蜻蜓集团的该项诉讼请求。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驳回被上诉人红蜻蜓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0元,由上诉人广州红蜻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平  

                                                                                     代理审判员高毅龙  

                                                                                     代理审判员方双复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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