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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注册需要多久

发布于 2024-03-28 17:42:55 作者: 殳思懿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将带大家认识合资外资公司注册,并将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告诉大家,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减轻一些烦恼。

国内注册外资公司流程是什么?

国内注册外资公司流程是什么?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如下:

第一步:工商核名

审批部门:市工商局

所需材料:填写核名申请表(工商领){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注册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方、投资比例、投资方公章、经营范围}

取证时间:当场取名称核准书

第二步:区外经局审批(市外经局审批也可)

所需材料:

1、章程(确认是否成立董事会、需要投资方法 人签字)

2、申请书(公司英文名称、拟任法人签字)

3、可研报告

4、名称核准书

5、注册地房产证、租赁合同

6、投资各方营业执照、当地国家的投资人。公司公证文件

7、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董事、监事、委 派书与章程相一致,需委派人签字)、身份证明和简历(包括法人、监事) 取证时间:审批通过后取外经局批复

第三步:领取赋码单

审批机构:市行政审批大厅质监局

所需材料:外经局批复原件复印件,名称核准书原件、复印 件。另加148元 取单时间:当场取,拿到赋码号 第四步:打印批准证 审批机构:区外经局 第五步:办理营业执照 审批机构:市行政审批大厅工商局 所需材料:1、公司设立登记书(网上打印或工商局取表、 需要投资方法人签字),

2、外经局批复和批准证副本

3、章程

4、名称申请书和核准书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公证)

6、委托书(董事、监事。分别写,与章程一致) 和身份证明

7、法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租用地房产证和合同

9、法律文件委托书(工商局领表填写)

10、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步:提交工商材料后,同时申请联办

联办内容:

1、营业执照(4个工作日内可取)

2、刻章:有法人章、公司章、财务章、发票章

第七步:外管局开设资本金账户、登记

审批机构:市外管局 所需材料:

1、开设资本金账户申请书(附模板)

2、章程

3、开设资本金银行名称

4、批准证书、批复复印件

5、外方证明

6、营业执照原本和副本复印件

7、公章

8、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步:提交税务资料

所需材料:

1、税务登记表4份(国税、地税各2份)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4、房产证和租赁合同

5、章程

6、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批复、批准证复印件

8、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步:开设账户(验资户、经常项目下外资账户相同)

所需材料:

1、章程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外管登记证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书(银行可代开、需投资方法人签字)

6、开户申请书(银行可代开)

7、批准证复印件

8、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注册外资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称

时间一个工作日,在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以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者线上提交核名申请,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提交资料

时间三到五个工作日,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资料。

第三步,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第二步通过后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四步,刻章等事项

时间:一到两个工作日,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家公司算是注册完成。后续是其他税务登记方面了。

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0、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5、其他有关文件。

注: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注册外资公司流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资在中国注册外贸公司需要多长时间?

外资在中国注册外贸公司需要一个月甚至更久吧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商品零售;2、自营商品进口;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商品批发;2、佣金代理(拍卖除外);3、商品进出口;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外资注册公司要多久

很多朋友都很怕麻烦,注册一家外资公司大概要多久呢今天小编整理了外资注册公司要多久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外资注册公司要多久

外资公司注册时间表

1名称核准5个工作日

2批准证书20个工作日

3工商注册5个工作日

4企业代码1个工作日

5刻章1个工作日

6税务登记15个工作日

7海关登记5个工作日

8外汇登记1个工作日

9外汇IC卡1个工作日

10RMB基本账户IC卡1个工作日

11统计登记1个工作日

合计56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须知

申请人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企业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由提交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一、关于外资投资企业的章程制定要点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外商合资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监事制度。

2、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注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3、章程签署的时间应当与审批部门批文中注明的章程签署的时间一致。

二、关于企业股东(投资人)或在企业任职的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允许境内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2、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困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关于企业的注册资本应注意的事项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有关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2)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3)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期限的问题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缴付的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如果分期缴付的,则在3个月内到位不少于15%,并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2年内全部到位,其中投资性公司3000万美元须在2年内缴付,剩余部分可以在5年内缴清。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2年内全部到位。

3、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份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办理验资手续的时间。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股东必须以自已的名义出资。

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时,如许可部门无需提交验资证明的,可待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再行办理验资手续。

5、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其第五条解释的复函的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

6、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一般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注意的事项

1、以下房屋不得用于企业登记:

(1)城镇范围内房屋用途登记为居住(具体指:公寓、花园住宅、联列住宅、新工房、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简屋等)且未办理“居改非”手续的;

(2)违章建筑;

(3)未竣工的;

(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

2、承租方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需经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租房合同中写明可以转租的除外。

五、关于各类证件的原件出示

1、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2、投资人为境外自然人的,可凭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入境记录作为其身份证明的认定,无需到所属国办理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但须出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3、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需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需提供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载明房屋性质的房屋登记信息原件。

证件的复印件由登记机关核对原件后,企业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六、关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签署的意义在于让境外股东指定一位行政机关联系起来比较方便的境内法律文件接受人,如果行政机关需要向境外股东送达有关法律文件,只要送达经备案的接受人就视为送达境外股东。法律文件接受人只能为境内设立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是拟成立的公司。

七、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网上登记”的方式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在驻在期限或登记证有效期期满前6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驻在期限或登记证有效期变更登记。需要行政审批的行业的常驻代表机构办理驻在期限变更登记时还需交批准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无需办理年度检验。

八、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根据项目所在区域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申请登记。

2、外国(地区)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检验。

九、关于企业在经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后应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年度检验,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请注意每年的联合年检期限。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检验。

2、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事项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增加注册资本的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公司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4、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在外省市设立或注销分公司,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或工商登记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5、企业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资质后方可从事经营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资质前,不得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7、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O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关于企业注销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有关手续:

(1)未注销税务、海关登记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税务、海关注销登记;

(2)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但分支机构与隶属企业均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同时申请注销登记;

(3)有对外投资的企业,应当先行清理股权或出资份额。

4、正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

5、提前终止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注销登记。

十一、关于企业登记公告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外资登记的有关规定,由登记机关发布登记公告,外资登记公告为设立登记公告、名称变更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撤销公告。未经登记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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