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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企业进项发票可以抵扣么~简易计税知多少
发布于 2025-02-17 09:30:04 作者: 喜怀梦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将介绍简易计税还用做账,希望可以让你在这方面有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乍一看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头脑里面都会炸出一个想法,当然不可以了,对方是简易征收企业呀。
再一想,好像哪里有点不对。脑子里再回味一下这个问题,又感觉一脸懵逼。
有的小伙伴灵光一闪说我好像在哪里看到过这个问题,印象中还有相关法律规定。在哪里呢?
这种感觉熟悉又陌生,好吧,你看到的规定可能是这个。
此项政策规定出现在(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不少同学在税法中看到的关于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内容大多都是来自此处。具体内容如图:
而在2014年6月份关于简易征收项目的规定在财税[2014]57号文中作了更新,调整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未抵扣固定资产的税率,更新后与销售旧货征收率一致。
这下我们回到之前的话题: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企业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么?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可以抵扣。
但是为什么那么多人听到问题的第一反应是觉得不可以抵扣呢。因为大家混淆了一般纳税人从事简易征收项目计税办法和取得简易征收业务增值税进项发票两类业务的规定,闹了个大乌龙。
它俩根本就是两码事。一个是销售的问题,一个是购进的问题。简易征收项目是销售问题,取得简易征收企业开具的专票是购进问题。
一般纳税人从事简易征收项目,比如销售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旧物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税额,而不可以将简易征收部分销售和正常销售一样,将对应的销项税额可以从进项中抵扣。
换句话说:简易征收项目按征收率计算得出的结果就是要缴的税额,没有所谓的进销项一说。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简易征收企业开具的发票可是真实购进业务,只是限于纳税人身份主体不同进项发票征收率不同而已。
举个例子: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征收率1%季度缴纳增值税,由小规模企业按征收率开出的1%的专票,一般纳税人取得这样的发票,就不能抵扣么。要是真的如此,谁还和小规模企业合作。人家小规模企业开出增值税发票时,可是足额缴纳了此部分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的。
国家之所以不允许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中从进项税额中抵扣,是在保护各纳税主体税负的公平性。
关于简易征收发票能否抵扣的争论问题就告一段落了。
有些伙伴对于简易征收项目规定中第二条“纳税人销售旧货以及销售未使用过未抵扣进项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个条款有点迷惑:这一会儿3%一会儿又2%,是个啥意思呢。这里简单说明一下。
举个例子: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1台已经使用过的小汽车,该小汽车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出售取得款项50000块,按照简易计税,A公司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多少。
增值税未税金额=50000/(1 3%)=48543.69元
应缴纳增值税额=48543.69*2%=970.87元
综上所述:条文中所谓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就是指含税金额按照3%换算为不含税金额,而后不含税金额按照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额。
要搞清楚一个问题没有想象中的难,你只需要将前因后果的逻辑顺序捋清楚就可以了,税务条文中很多描述是非常准确的,可惜很多时候大家在看它的时候,都脑补成了盲点问题。
说到这里,我忍不住又想起了一个盲点问题。
销售旧货和企业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易计税办法下都是采用的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销售旧货的第二条里面却说旧货并不包含自己已经使用过的商品。请问税法中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商品有何不同?
期待你在留言中与夏阳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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