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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市政府机关“一卡通”65万元用于炒股、理财,常州一办公室副主任

发布于 2025-09-02 06:12:03 作者: 纪依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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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的李某1 ,平时有炒股、理财的爱好,因为炒股也欠下了不少债务。于是,他将双手伸向了市政府“一卡通”,在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担任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处副处长期间,利用具体负责食堂账务的职务便利,挪用市政府工作人员“一卡通”充值款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数额共计人民币658682.77元。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某1,男,1981年出生,居住于常州市江宁区。

2015年3月17日,李某1找到“一卡通”充值款经办人李某2,要求对方从“一卡通”充值款中提取现金人民币150000元。当天,李某1将该笔公款存到自己的江苏银行卡上,并将其中的145413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半个月后,4月1日,李某1再次找到李某2,让其从“一卡通”充值款中提取现金人民币120000元。当天,李某1将这120000元存到了自己的江苏银行卡上,并拿出70000元,用于炒股。

2015年5月开始,李某1开始找到另一位“一卡通”充值款经办人匡某,在5月7日、6月2日分两次要求其将共计240000元“一卡通”充值款转账至自己的江苏银行卡上,并将该笔公款中的230000元用于炒股。

2015年7月16日,李某1要求匡某将人民币100000元“一卡通”充值款转账至自己的江苏银行卡上。就在当天,李某1将其中的30000元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又拿出其中的68200元,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

随后的三个月,李某1分三次要求匡某将共计230000元“一卡通”充值款转账至自己使用的江苏银行卡上,将其中的65069.77元用于偿还炒股的贷款,又将其中的50000元用于炒股。

李某1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了上述所挪用的公款,在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李某1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且已全部归还、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也予以。

最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1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潇湘晨报记者满延坤 实习生王科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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