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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准则下承租方会计处理之一
发布于 2025-09-18 20:36:03 作者: 止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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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出台,和原租赁准则相比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其中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进行账务处理,而承租方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账务处理上,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一、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下列四项: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
二、租赁负债初始计量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修订)》应用指南规定的租赁付款额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可变租赁付款额中,仅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包括与消费者价格指数挂钩的款项、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款项和为反映市场租金费率变化而变动的款项等。此类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除了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之外,其他可变租赁付款额均不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即并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比如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租赁,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4)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如果承租人提供了对余值的担保,则租赁付款额应包含该担保下预计应支付的款项,它反映了承租人预计将支付的金额,而不是承租人担保余值下的最大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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