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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财政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于 2025-09-30 21:12:05 作者: 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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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区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强化各单位的会计主体责任,促进我区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有序、高效运行,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直各单位、区管社区的财务报销审批。各学校财务报销审批由区教育局、各卫生院财务报销审批由区卫健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报区财政、区会计核算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我区财务主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区直各单位、区管社区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区直各单位、区管社区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规定履行支出审批手续。社区分管财务负责人原则上是正式在编人员。
第五条 区直各单位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中单笔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出,还须经区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无分管财务负责人的,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出均由区分管领导审批;单笔30000元的支出,除上述审批程序外,必须经常务副区长审批。各学校、卫生院审批流程参照主管机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管社区的经费支出由社区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中专项资金支出(党建、民政、社保、计生、文明创建、综治、征迁安置等)须由社区分管此项工作负责人签证明人。涉及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规定的,其手续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直各单位、区管社区报销时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并注明开支事项的原因和用途,原始凭证经审批后,报账员在报销单上填写正确无误的相关信息(摘要、支付文号、金额、收款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具体信息、经办、审核)方可到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经办人与财务报账员不能为同一人。同时应支持和协助区会计核算中心依法履行职责,并指定一名具有会计基础知识或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从事财务报账工作。区会计核算中心会计对各单位报销的原始凭证实行形式上把关,各单位对原始凭证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业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几种支出审批的具体要求: 1、工资性支出、奖金。
执行组织、人社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支付。
2、政府采购及项目建设支出。严格按规定执行,其中:
①工程类支出预付首笔工程款时,须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资料原件;
②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附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款支付明细情况表;
③工程结束后,须附审计报告、工程验收合格相关证明并及时清账入账。另固定资产类购置时,须出具申请报告、采购合同、询价记录单(验收单依据合同规定,如合同规定有则须附;如合同没有规定,则无须提供),没有列入采购预算的固定资产采购,申请报告还需经财政部门批准。
3、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区直各单位、区管社区由区分管领导审批。报销标准按照《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关于区直机关工作人员赴远郊办镇办伙食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双招双引接待管理办法(暂行)》、《关于调整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转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报销时均须附相应的明细单据,其中差旅费报销时还须附《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单》等。加班工作餐支出。加班工作餐费用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次20元以内;报销时须附正式税务发票及消费清单,并注明加班事由及加班人员名单(无需再附加班工作餐审批表)。如有新的标准出台,按照新标准执行。
4、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报销时须注明列支的专项资金名称,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条 区直各单位、区管社区因工作需要借款时,按规定填写“借款凭证”,将借款事由、资金渠道、借款金额填写清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会计核算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工作完成后,借款人应在一个月之内到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所有借款不得跨年)。
第十条 各项支出按《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对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转账结算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区会计核算中心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出具经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同意且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需要银行委托付款的,必须由报销单位出具经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委托付款说明,委托单位出具正式的委托付款函,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现金支付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杜绝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批量支付给个人(3人及3人)的款项,原则上通过银行代发进行支付。各单位自行编制银行代发表,表上注明制表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所提供的信息(收款人姓名、账号、金额等)的准确性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区直各单位及区管社区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五条 在此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制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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