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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赠被查?电商企业遭遇“视同销售”稽查的应对与账务处理指南
发布于 2025-09-30 22:24:04 作者: 长孙丽玉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主页带大家认识凭证冲掉怎么做账,如果你们也遇到这种问题,相信看完本文,你们就懂得怎么解决了。
在电商行业,“买A送B”是再常见不过的促销手段——买一个113元的茶杯,送一个11.3元的小赠品,既能吸引顾客,又能清库存。但就是这个看似简单的操作,一旦发票没开对,可能突然收到税务稽查通知:“赠品要视同销售,补增值税!”
最近就有电商老板遇到了这事:买茶杯送赠品的账务处理明明看起来没问题,却被要求为赠品补1.3元的增值税。这时候问题来了:这笔税的借方该记到哪里?冲减收入?还是算促销费?今天我们就用这个案例,把“买赠被查视同销售”的来龙去脉和处理办法讲清楚。
先搞懂:税务为什么说“赠品要视同销售”?
要解决问题,得先明白税务的逻辑。在增值税眼里,“买A送B”有两种可能的定性,而这两种定性的关键,就藏在发票里:
第一种:合法的“捆绑销售”(不用视同销售)
如果企业在开票时,把“茶杯 赠品”的总价113元,按各自的公允价值拆分(比如茶杯100元、赠品10元,价税合计113元),并在发票上注明“折扣后总价113元”,这就是税务认可的“捆绑销售”。
此时,赠品是“有偿赠送”——顾客付的113元里包含了赠品的价值,相当于“花113元买了两件商品”,不需要单独为赠品交增值税。
第二种:被认定为“无偿赠送”(需视同销售)
如果发票只开了“茶杯113元”,对赠品只字不提,税务可能会认为:顾客花113元买的是茶杯,赠品是企业“白给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销售算增值税。
这就像你去奶茶店买奶茶,老板额外送你一杯,税务可能会问:“送的那杯没收钱,是不是得按正常售价算税?”
回到案例:企业卖茶杯113元(含税,不含税100元,销项税13元),送赠品(含税11.3元,不含税10元,销项税1.3元),但发票只开了茶杯113元。税务认为赠品是“无偿赠送”,所以要求补1.3元的销项税——这就是“视同销售”的由来。
核心问题:补的1.3元增值税,借方该记哪里?
企业原来的账务处理是这样的:
1. 确认收入(只记茶杯):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2. 结转成本(茶杯 赠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55(50 5)
贷:库存商品——茶杯 50
贷:库存商品——赠品 5
现在要补赠品的销项税1.3元,贷方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但借方记什么?有两种说法:冲减收入?还是计入销售费用?
误区:冲减收入不合理,违背“收入确认原则”
有人说:“赠品的税应该冲减收入,因为是促销导致的。”但这不对。
收入确认的核心是“企业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顾客明明付了113元,对应的是“茶杯 赠品”的整体对价,收入100元已经是这113元价税分离后的结果,没有多记。冲减收入会导致收入与实际收款不匹配,反而扭曲了经营成果。
就像你买汉堡送可乐,汉堡20元、可乐5元,你付了20元,商家不能说“收入是15元”,因为20元本身就是“汉堡 可乐”的打包价。
正解:计入“销售费用”,因为这是促销的代价
赠品本质是“为了卖茶杯而发生的促销支出”,对应的成本5元已经计入了主营业务成本,现在因赠品产生的增值税1.3元,同样是促销带来的代价,应该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
这就像你为了促销花500元做广告,广告公司收了500元含30元税,这30元税会和500元一起计入销售费用,而不是冲收入。
所以,正确的分录是: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为什么这样更合理?
从业务本质看,赠品是企业为了增加销量主动付出的成本,增值税1.3元是这种成本的一部分(就像买赠品花了5元,其中包含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或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都属于促销成本)。计入销售费用既能反映业务实质,又不影响收入的准确性。
最优解:补开“折扣发票”,从源头避免视同销售
其实,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让税务认可这是捆绑销售,而非无偿赠送”,而做到这一点的关键是——补开符合规定的折扣发票。
折扣发票怎么开?
根据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对案例来说,正确的开票方式是:
• 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
“茶杯 1件,单价113元,金额100元,税额13元”;
“赠品 1件,单价11.3元,金额10元,税额1.3元”;
然后在“折扣栏”注明“折扣11.3元”(即赠品的含税价),最终价税合计113元。
这样开票后,总价还是113元,但清晰体现了“买茶杯送赠品”是捆绑销售,赠品的价值已经通过折扣扣除,不属于“无偿赠送”,自然不用视同销售。
补开发票后的账务调整
如果企业能补开上述折扣发票,之前的视同销售就不成立了,可以冲减多交的增值税:
1. 冲减赠品的视同销售销项税: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1.3(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红字)
2. 调整收入拆分(如果需要):
原来收入只记了茶杯100元,补票后应拆分为“茶杯90.09元 赠品9.91元”(按公允价值比例:茶杯100元占比90.09%,赠品10元占比9.91%,合计10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茶杯 -9.91
贷: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9.91
(注:收入拆分不影响总额,只是更精准反映各商品的收入占比,不强制要求,但能让账更清晰。)
税务稽查应对:除了补税,还要注意这些细节
如果已经被稽查认定为视同销售,除了做对账务,还有几个关键点要处理:
1. 滞纳金和罚款:别忽略“时间成本”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当天”,赠品视同销售的税如果没及时申报,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18.25%)。
案例中1.3元的税,滞纳100天就是0.065元,金额不大,但如果是大额促销,滞纳金可能很可观。账务处理时,滞纳金要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 0.065
贷:银行存款 0.065
2. 企业所得税:赠品成本和税费可以扣除
虽然增值税要补,但在企业所得税上,赠品的成本5元和视同销售的税费1.3元,都属于“销售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只要有合法凭证,如采购发票、稽查文书等)。这一点能稍微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3. 留存证据:证明“买赠”的真实性
税务稽查时,企业要能提供促销活动方案(证明赠品是买赠而非无偿送)、订单记录(证明顾客是因购买茶杯才获赠)、赠品采购凭证(证明成本真实性)等,这些证据能辅助说明业务实质,甚至可能争取到补开发票的机会。
预防大于补救:电商企业“买赠”合规要点
与其被查后补救,不如提前做好合规设计。电商企业搞“买赠”活动,记住这三个关键点,能有效避免视同销售风险:
1. 发票必须“价税分离 折扣注明”
无论线上线下,只要是买赠,发票一定要在同一张上注明主商品、赠品的单价、金额、税额,再用折扣栏冲掉赠品的价值,确保“总价=主商品售价”。
比如卖113元茶杯送11.3元赠品,发票就要体现“茶杯113元 赠品11.3元-折扣11.3元=113元”,一目了然是捆绑销售。
2. 账务处理要体现“促销关联性”
• 收入确认:按发票上的主商品 赠品拆分后的金额记收入(或直接按总价记主商品收入,但需在备注中说明赠品情况);
• 成本结转:主商品和赠品的成本一起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 费用核算:如果赠品价值较大,可单独将赠品成本计入“销售费用”,但要在凭证后附促销方案,证明与销售直接相关。
3. 区分“买赠”和“无偿赠送”的边界
有些企业为了引流,会搞“关注店铺送赠品”“随机抽奖送赠品”,这些属于“无偿赠送”,确实要视同销售(因为顾客没购买行为)。账务处理时,这类赠品的成本和销项税都要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推广费 6.3(5 1.3)
贷:库存商品——赠品 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总结:从“被查补税”到“合规操作”的转变
电商企业的“买赠”促销,看似简单,实则藏着增值税的“暗礁”——发票没开对,“捆绑销售”就可能变成“无偿赠送”,触发视同销售。遇到税务稽查时,赠品的销项税计入“销售费用”是最合理的处理方式,但更重要的是补开折扣发票,从源头消除风险。
记住:税务对“买赠”的认定,核心看“是否有偿”,而发票是证明“有偿”的关键凭证。合规开票、清晰记账、留存证据,这三点做到了,既能享受促销带来的销量增长,又能避免税务风险,让每一分促销投入都花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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