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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票收入,怎么做账?
发布于 2025-11-13 14:30:04 作者: 可忆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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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留言问我,未开票收入怎么做账?
我愣了一下。
之前写过未开票收入的申报,确实没写过未开票收入入账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其实和税务关系不大,所以没。
现在既然有朋友问起,就简单分析一下。
01#
未开票收入,这个名词其实我们用的较多的就是在增值税申报上,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有个专门栏次未开具发票栏次。
也就是按照增值税的规定,你一项销售行为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算你不开票,比如你零售给个人,个人不需要发票,你也需要申报纳税。
这个时候你就填写在申报表未开票栏次申报就行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没有专门的未开票栏次,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各个不同的栏次申报)。
纳税义务时间附图如下:
简单的说就是按照增值税规定,你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应该做未开票收入申报,不管你会计该不该做收入账。
02#
未开票收入做账的问题,那自然是会计核算的问题。
我们自然又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来处理。
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样就改变了原先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不同收入确认适用不同准则的情况。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的判断分为五个步骤:
一是识别客户合同;
二是识别履约义务;
三是确定交易价格;
四是分摊交易价格;
五是确认收入。
这个“五步法”属于通用标准,这个方法下确认会计收入自然和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差异的。
所以最终如何做账,我们要根据准则来判断,是确认会计收入,还是说计入合同负债还是计入其他科目,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下,如果企业钱已经收到,但货物还没有发出,或者发出了但还在运输途中,客户还没有收到,在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增值税此时应该确认纳税义务(应该做申报纳税处理)。
这个时候就不能确认收入,只需要确认增值税和合同负债就行了。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简易计税
日常税务稽查过程中,有些纳税人就存在这种问题,账上挂了一大堆预收账款或者合同负债,但是实际上可能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只是会计核算上还未达到确认标准,纳税人也没做增值税申报,那么极有可能税务局会就此做出纳税调整处理。
这种情况其实给纳税人也造成核算成本的困扰,纳税人可能要做一堆台账来记录会计收入和纳税申报的差异,所以考虑到实务中,这个发出到收到如果时间一般间隔很短,企业可以在基于对当地税收征管实际评估的基础上,看是否可以和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一致去处理?也就是保持会计收入和纳税申报的时间的统一。
但是日常我们很多零售企业,比如酒店、餐饮,这些企业的未开票收入其实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达到时候,会计收入也基本是同步可以确认的,就基本不会产生这个时间差,服务完成收到款项纳税义务产生,会计收入也同时达到确认条件了。
所以在做未开票收入申报的时候,自然也就直接确认会计收入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义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简易计税
后期如果补了发票,也不需要重复做账了,可以直接把发票附在之前的凭证后面也可以。
03#
有些未开票收入申报,永远不会做会计收入,比如视同销售行为。
二哥税税念公司买了些充电宝作为礼物送给了一些客户,假设购进充电宝不含税金额100,税额13,这也就是市场的公允价值了。
这个业务二哥税税念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处理的。
购进时候
借:库存商品 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银行存款 113
送的时候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这个时候,如果没有开票,我们也做未开票收入申报,但是实际上会计上是计入销售费用了。
所以,未开票收入如何做账的问题,情况还是有很大不同的,业务也特殊的,这种差异越大,比如二哥前面说的视同销售,还有二哥没有详细说的建筑企业分时段确认收入,又按照收款来做增值税申报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存在很大的做账差异。
当然业务越简单的差异越小,比如前面说的餐饮服务,服务完成纳税义务产生,收入确认达到时间,都是一致的。
我们日常在核算时候要结合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自己企业义务特定,综合分析一下自己企业的情况,然后确保企业核算的准确性和保证纳税遵从,当然在权衡下各方风险情况下能够简化核算、减少核算成本那是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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