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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新增值税法之十七:增值税法第十八条——外币折算

发布于 2026-01-27 18:54:03 作者: 宰水凡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一项任务。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了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下面,跟着主页一起了解下外币做账采取汇率的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你现在所苦恼的问题。

编者按: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完成了从“暂行条例”到“法律”的根本性升级。本次立法并非简单平移旧规,而是在保持税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多年改革实践进行了体系化整合与关键优化,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清晰、更稳定的税收预期。对于广大企业家、财税工作者而言,深入理解这些变化,是确保企业合规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以《增值税法》与《增值税实施条例》为主线,对比《增值税暂行条例》、营改增“财税[2016]36号”等文件,逐条、系统学习结合增值税相关法规,以飨读者。

若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逐条解读新增值税法之十七:增值税法第十八条

关键词:外币折算

【原文】

第十八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解读】

《增值税法》第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作为增值税计税本位币规则的核心地位。此组条款确立了人民币在增值税计算中的法定货币地位,并规范了外币交易的折算方法,是处理跨境、涉外业务以及国内涉及外汇结算交易的税务基石。其规定虽简洁,却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一、 核心要义:税收主权原则与计税货币的统一性

本组条款的核心在于以法律形式明确增值税的计税货币为人民币,并确立了外币折算的统一规则,确保了税基计算的一致性和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1.税收主权与货币法定:《增值税法》第十八条首句“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是税收主权原则在增值税领域的直接体现。它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其计税基础必须统一以本国法定货币——人民币——进行计量和申报。这消除了因使用多种货币结算可能导致的税基计算混乱,保障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外币折算的强制性:第二句“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确立了外币折算的法定义务。无论合同约定以何种货币结算,也无论企业会计记账采用何种外币,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都必须转换为人民币。这确保了所有纳税人在同一货币尺度下履行纳税义务,便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比对。

3.折算规则的授权与细化:《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承接了法律的授权,对如何折算这一关键操作细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它赋予了纳税人在“销售额发生当日”或“当月1日”的汇率中间价之间进行选择的有限选择权,但同时施加了“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的稳定性约束。这种“选择 锁定”的模式,既考虑了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的灵活性,又确保了计税依据在一定时期内的连续性和可比性,防止通过随意变更折合率进行不当的税收筹划。

二、 新旧法规体系对比:从条例到法律的效力提升与表述优化

与旧法规体系相比,本组条款在核心规则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实现了法律层级的提升和表述的优化。

对比维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文(旧规)

《增值税法》第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新法/新条例)

核心变化与立法深意

法律层级

规定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属于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

提升至法律(《增值税法》第十八条)和行政法规(《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效力根本性提升。将计税货币这一基本税收要素写入法律,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增强了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核心规则连续性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法》第十八条原文与旧条例第六条基本一致。《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将“1年内”改为“12个月内”,并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前增加了“有效的”定语。

1. 表述更加严谨:“1年内”改为“12个月内”,避免了“年”可能指会计年度或自然年的歧义,表述更为精确。

2. 强调汇率来源的权威性:增加“有效的”一词,明确要求所使用的汇率中间价必须是官方(如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且在选定时点真实有效的价格,排除了使用无效或非官方数据的可能性,增强了合规性要求。

3. 规则实质未变:折合率的选择(当日或当月1日)和变更周期(12个月/1年)的核心规则得以延续,保证了政策的平稳过渡。

与营改增政策的统一

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八条也作出了相同规定,实现了货物、服务等领域规则的一致。

新法及实施条例作为上位法,彻底统一和取代了原暂行条例及36号文中的相关规定,结束了增值税制度“双轨”并行的历史,实现了法律层面的完全统一。

实现增值税制度的完全法治化统一

三、 关键概念解析与实务操作要点

1.“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范围:此表述比“外汇”更为周延,明确涵盖了港币、澳门元等虽不属于外汇但属于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情况,避免了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地带。

2.“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确定

l 来源:通常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15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币的汇率中间价。这是国家认可的权威汇率。

l “有效”的含义:指在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当月1日”这个特定时点,由官方发布的、可用于计价的汇率。如果当日为非工作日,无中间价,则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公布的中间价。企业不得使用自行设定的汇率、银行实时买入卖出价或任何非官方渠道的汇率。

3.折合率“选择”的策略与“锁定”的合规

l 选择策略:企业应根据自身外汇风险管理政策和现金流特点进行选择。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汇率,更贴近交易时的实际价值,但波动性大;选择“当月1日”汇率,便于当月内所有同类外币交易使用统一汇率进行核算和预算,操作简便,利于内部管理。

l “确定”与“变更”:纳税人必须在事先通过内部会计政策或税务管理制度书面确定所选折合率(当日或当月1日),并在12个月内一贯执行。如需变更,应在满12个月后的下一个纳税期开始时重新选择并确定,且同样需锁定12个月。

4.销售额发生“当日”的判定:此“当日”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对应的日期,而非实际收汇日或合同签订日。企业必须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收讫款项、取得索款凭据、开具发票或货物发出的当天等)来确定具体日期,并据此选择该日的汇率中间价。

5.特殊交易的折算处理

l 视同销售:对于《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其销售额的确定若涉及非货币形式或公允价值折算,且该公允价值以外币标示,也需按本条规定折算为人民币。

l 免税、零税率出口销售额:纳税人适用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在申报时同样需按上述规则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免抵退”税额或申报免税的依据。

四、 对实务影响与合规启示

1.内控制度与政策文档化:企业必须将外币折算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政策制度化、文档化。在会计政策或税务管理手册中明确写明所选择的折合率(“当日”或“当月1日”),并确保财务和税务系统设置与政策一致。这是应对税务检查、证明其“事先确定”并“一贯执行”的关键证据。

2.外汇风险管理与税务成本的联动考量:折合率的选择直接影响以人民币计价的销售额,进而影响销项税额和最终税负。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时期,企业需将税务成本纳入外汇风险管理的整体框架中进行评估。例如,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选择“当日”汇率可能使以外币结算的销售额折算成人民币后金额降低,从而减少销项税额。

3.多币种结算企业的系统支持:对于频繁发生多币种交易的企业,其ERP或财务系统必须具备按交易逐笔或按期(按当月1日汇率)自动抓取有效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生成税务计算底稿的功能。系统应能记录每笔交易使用的汇率及依据,以满足合规性要求。

4.与会计准则的协调:增值税的外币折算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关于交易初始确认和资产负债表日折算的规定可能不同。会计上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通常为中间价)或近似汇率初始确认,期末可能产生汇兑差额计入财务费用;而税务上一旦选定折合率,在12个月内该笔交易的销售额即被锁定,不随期末汇率调整。我们需做好税会差异的识别与记录。

5.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的特别关注:向境外支付费用并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时(依据《增值税法》第十五条),如果合同价款为外币,在计算应扣缴的增值税额时,也需先将外币销售额按本条规定折算为人民币,再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此环节的折算时点选择同样适用。

总结而言,《增值税法》第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共同构建了增值税外币折算的完整法律框架。其变化不仅是将成熟规则从行政法规提升至法律,更通过“有效的”、“12个月”等措辞的优化,体现了立法技术的精密和对征管实践的深刻把握。

深入理解此条,意味着能在企业跨境业务架构设计、合同定价币种选择、外汇风险管理与税务合规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这要求我们不仅精通规则,更要能将其融入企业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之中,确保在全球化经营中税务处理的准确、高效与合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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