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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开票不认定为发票虚开的法理逻辑与现实案例

发布于 2026-02-20 01:24:03 作者: 六凡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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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和司法实践中,有真实业务、无骗税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挂靠开票行为,已形成明确的非虚开认定标准,其核心法理逻辑围绕实质审查原则展开,同时有多个典型司法案例印证该裁判规则,打破了早期仅以“四流一致”为标准的形式化审查模式。

一、挂靠开票不认定虚开的核心法理逻辑

挂靠开票的非虚开定性,核心源于刑法实质解释与税法实质课税原则的双重适用,同时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税务规章作为依据,并非单纯的司法自由裁量。

1. 主观与客观双重构罪要件的排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流失。而挂靠开票的初衷是解决实际经营中资质、开票权限不足的问题,仅为实现成本合法入账,无偷逃税款意图,且被挂靠方作为法定纳税人如实申报缴税,未造成税款损失,缺乏该罪的构罪要件。

2. 真实交易是定性的根本前提:税法和刑法层面认定“虚开”的核心是“无真实交易”,而挂靠经营是市场常见的合法商业模式,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实际开展销售、提供服务,交易本身真实存在,开票行为仅为对真实交易的税务确认,并非虚构交易的开票。

3. 司法解释与税务规章的明确认可:最高法《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法研〔2015〕58号)明确,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实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被挂靠方开票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开;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及解读也规定,挂靠模式下符合“真实交易、资金流真实、票面内容相符”的开票行为,不属于行政法层面的虚开,被挂靠方为法定纳税主体。

4. “三流一致”的灵活适用:司法和税务机关已摒弃机械的“三流完全一致”标准,认可挂靠模式下“受票方→被挂靠方→挂靠方”的资金流、挂靠方直接向受票方提供货物/服务的货物流,只要发票由被挂靠方按真实交易开具,即符合税务合规要求,形式上的流程差异不影响实质交易的认定。

二、印证非虚开认定的典型现实案例

司法实践中,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到各地检察院不起诉案例、法院再审案例,均统一适用“真实业务、无骗税目的、未致税款损失”的认定标准,以下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一)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张某强因自身无开票资质,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本身真实发生,且相关单位已如实缴税。最高法终审认定,其行为无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直接确立了挂靠开票非虚开的核心裁判规则,成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参考依据。

(二)检察院不起诉典型案例

1. 刘某运输公司挂靠开票案(滦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刘某经营的运输公司为当地无开票资质的个体运输户挂靠开票,所有开票均对应实际发生的运输业务,且公司已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检察院认为,刘某主观上无虚开故意,客观上无虚开行为,决定对其不起诉。

2. 窦某某煤炭运输挂靠开票案(石检刑不诉〔2022〕18号):窦某某为真实的煤炭运输业务挂靠其他公司开票,交易凭证、运输记录等证据完整,且缴税义务全部履行。检察院明确以“有实际业务发生,不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为由,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3. 王某某工程承包挂靠开票案(黑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王某某个人承包工程后,因无建筑资质和开票权限,挂靠其他公司代开发票,工程施工真实、款项结算合规,且已如实纳税。检察院依据“举重以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未达刑事违法程度,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法院再审改判案例:崔某某运输车队挂靠开票案((2017)鲁02刑再2号)

崔某某为自己车队真实的运输业务,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用于与发包方结算,所有发票均对应实际运输服务,且相关税款已足额缴纳。该案原审曾认定虚开,再审法院认为,无骗税目的的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犯罪社会危害性存在本质区别,最终改判崔某某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四)罪与非罪的边界案例:李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9川0802刑初4号)

李某某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结算真实运输业务运费,让他人代开专票,相关交易真实且税款未流失。法院认定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因李某某通过非法途径购买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且票面金额较大,最终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该案明确了挂靠开票的非虚开边界,同时警示:即便不构成虚开罪,若开票手段违法,仍可能触犯其他罪名。

三、法理与案例背后的实践启示

挂靠开票的非虚开认定,并非对挂靠行为的全面放任,而是对真实商业交易的法律包容,其核心是区分“真实挂靠开票”与“名为挂靠、实为虚开”。从上述法理和案例可明确,实践中要避免被认定为虚开,需满足三个核心要求:一是存在真实的挂靠合意(书面/口头协议),挂靠方确因资质、开票权限不足而挂靠;二是业务证据链完整,留存合同、施工/运输记录、验收凭证等证明交易真实;三是税务流程合规,杜绝票货分离、资金回流,被挂靠方切实履行缴税义务。

综上,挂靠开票的定性关键在于实质而非形式,只要符合“真实业务、无骗税目的、未致税款损失”三大核心要件,在司法和税务层面均不会被认定为虚开行为;但该行为仍存在行政监管风险,相关企业和个人需规范流程、留存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和法律人士,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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