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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规“净销售额”式税收优惠与“差额计税”的核心差异解析
发布于 2026-02-21 12:54:04 作者: 匡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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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实施的增值税相关政策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均涉及销售额计算中的扣除规则,但两者在政策定位、适用逻辑和操作要求上存在本质区别。实务中,不少企业因混淆“可从销售额中扣除”与“差额计税”的概念引发税务风险,本文从核心定性、适用范围、操作规则等维度展开解析,厘清两者差异。
政策定位的本质区分是理解差异的基础。12号公告的“差额计税”属于增值税的法定计量规则,核心解决“销售额如何算才对”的问题。该公告针对金融商品转让、客运场站服务、机票代理等8类具有天然“代收代付、净额交易”特征的业务,明确以扣除特定款项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本质是还原业务真实增值额,避免重复征税,属于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并非税收优惠,符合情形的企业必须适用,且长期有效无截止日期。而10号公告的“可从销售额中扣除”属于阶段性税收优惠措施,核心解决“如何降低特定行业税负”的问题,在常规计税基础上允许特定业务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税,目的是扶持建筑、旅游、劳务派遣等行业发展,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或放弃,执行期限限定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属于限时“福利红包”。
适用范围的划分进一步凸显了两者的边界。12号公告的8项法定差额业务均围绕“代收代付”核心特征,包括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签证代理服务(扣除代收代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代理进口免税货物(扣除境外货款)等,这些业务中扣除的款项本质是代第三方收取并支付的资金,并非企业自身的经营收入,因此不计入销售额具有法理合理性。而10号公告的11项优惠型扣除业务则覆盖建筑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常规业务,例如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分包款、旅游服务可扣除住宿费和交通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扣除土地价款等,这些扣除项目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真实成本支出,通过扣除降低计税基数属于政策扶持性质,且两类公告的业务范围无任何交集,不存在同一笔业务同时适用两项政策的可能。
操作规则的差异直接影响企业实务处理。在进项抵扣方面,两份公告均明确“扣除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避免双重优惠,但10号公告存在计税方法双轨制:简易计税项目(如老项目建筑服务)全部进项不得抵扣,一般计税项目(如融资租赁)则允许扣除项外的进项抵扣;而12号公告的业务全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仅需遵循“扣除项进项不得抵扣”的单一规则。开票要求上,12号公告规定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就自身服务费部分开具专票或普通发票,例如机票代理公司收取1130元机票款,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800元后,仅能对330元服务费开具专票;10号公告则分两类模式,劳务派遣等业务的扣除价款不得开专票,而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等业务需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销售额和扣除价款,税额按差额计算。
实务案例更能直观体现差异。某机票代理公司(一般纳税人)收取客户1130元机票款,支付给航空公司800元,按12号公告法定差额计税,销售额=1130-800=330元,销项税=330÷1.13×13%≈38元,且800元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这一计算方式是基于“代收代付”业务本质的法定要求。而某旅游公司(一般纳税人)收取客户10600元旅游费,支付住宿费等成本8480元,按10号公告优惠型扣除计税,销售额=(10600-8480)÷1.06=2000元,销项税=2000×6%=120元,该扣除是政策给予旅游行业的阶段性优惠,企业也可选择放弃扣除按全额计税。
综上,12号公告的“差额计税”是基于业务本质的法定销售额计算规则,具有强制性和长期性;10号公告的“销售额扣除”是基于产业扶持的阶段性优惠政策,具有选择性和时效性。企业在实务中需先判断业务是否属于12号公告的法定情形,再考虑是否适用10号公告的优惠政策,严格区分扣除项目的性质和操作要求,避免因政策混淆引发税务风险。随着增值税法的实施,两类政策的边界将更加清晰,企业需精准把握政策内涵,确保合规享受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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