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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接待时收取的伙食费怎么处理?可以不入账直接冲抵接待费吗?

发布于 2026-03-03 16:00:02 作者: 零晴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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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接待时收取的伙食费怎么处理?可以不入账直接冲抵接待费吗?

单位接待时收取的伙食费怎么处理?可以不入账直接冲抵接待费吗?

答:1、根据《丽江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丽财行〔2014〕83号)的规定,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调研、考察、检查等公务活动时,应按实际用餐情况自觉交纳伙食费。伙食费交纳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接待单位代收个人交纳的伙食费入账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单位要定期对“其他应付款”账户登记的伙食费代收和代付情况进行清理,及时结清相关往来款项,不得跨年挂账。

2、根据《丽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江市市级机关会议费和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试行)的通知》(丽财行〔2014〕100号)的规定,伙食费交纳办法有以下4种: (1)接待单位安排在宾馆饭店就餐的,应尽可能按规定直接向宾馆饭店交纳伙食费,并由宾馆饭店开具发票,也可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

(2)在单位食堂就餐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

(3)在群众家里用餐的,按实际用餐情况直接交纳伙食费,必要时可要求收款人开具收条;

(4)由接待单位安排在群众家就餐并已由接待单位统一结算餐费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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