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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的专利权未使用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解析
发布于 2026-03-28 21:18:04 作者: 系代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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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企业购买了专利权, 希望后续委托生产企业生产生产产品,将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并没有使用,那该专利权的摊销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扣除,企业应采取哪些措施能确保其摊销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实务中是一个难点问题,现九章财智工坊对此作此具体的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一、解读专利权摊销税前扣除的核心规则
环节
核心要点
主要政策依据(摘要)
扣除基本原则
用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不得扣除的情形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摊销方法
按直线法计算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摊销年限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法律或合同有约定年限的,可按规定或约定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软件等特殊情形可缩短至2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二、实务中导致无法扣除的原因及核心原则
企业购买的专利权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并没有使用”,这可能导致其摊销费用目前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与经营活动无关:
税务上允许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必须是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专利权未被实际使用,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与当前经营活动无关,其摊销费用便不得扣除。
第二、缺乏相关性证明:
即使有委托生产的计划,但若未实际执行,缺乏证明该专利权与经营密切相关的证据(如生产合同、产品方案、市场计划等),难以说服税务机关。
三、确保摊销费用可扣除的措施
若希望该专利权摊销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键在于将其与企业经营活动实质性地关联起来,企业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第一、尽快将专利权投入实际使用:这是最根本的解决办法。
1、落实委托生产:
积极与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使用该专利权生产产品,并实际投入生产。
2、用于经营或出租:
如果条件允许,考虑将专利权用于自身的产品经营,或通过出租等方式使其产生收益。
第二、完善内部管理和记录:
即使暂时未全面投入使用,良好的内部管理也能提供支持。
1、明确使用计划:
在企业内部决议(如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该专利权的使用计划、与公司业务的关联性以及预计带来的经济利益。
2、准确核算并分摊费用:
如果专利权存在部分使用或准备使用的迹象,细记录其使用情况(如用于宣传、技术储备等),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合理方法(如实际工时占比)在研发费用、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但合理分配的部分可能为税前扣除提供依据。
第三、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
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专利权与企业经营的关联性。这些证据可能包括:
1、专利权证书、购买合同和付款凭证。
2、委托生产合同、协议或实质性的沟通记录。
3、企业关于专利权使用和发展的内部决策文件。
4、证明专利权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性的说明材料。
四、企业的变通处理----让专利权用于宣传的可望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一、用于宣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性”原则:
将专利权用于企业业务宣传,是为了推广企业形象或产品,这通常被视为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相关。因此,其对应的摊销费用一般符合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
第二、专利权用于宣传的增值税处理
将专利权用于业务宣传,通常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需注意其具体使用方式。
1、视同销售的常见情况:
增值税条例中视同销售的行为主要包括将货物委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异地移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等。单纯将专利权作为宣传内容或元素(例如在广告中展示专利证书号、宣传产品包含专利技术),并不转移专利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不属于上述任何一项视同销售行为。
2、可能涉及增值税的情况:
如果在宣传活动中,实质上是在提供专利权的使用权(例如在宣传中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则可能被视为销售无形资产,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这种情况在单纯的业务宣传中较少见。
3、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外购专利权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其上注明的进项税额相关专利权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上述宣传用途),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如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则该进项税额通常可以抵扣。
第三、 实操建议
1、清晰核算与记录:
企业应清晰核算专利权的摊销情况。如果专利权同时用于多个目的(如研发、生产、宣传),应做好内部记录(如使用台账),以便准确分摊费用并应对税务核查。
2、关注宣传形式:
注意区分“宣传专利权”和“宣传中提供专利权许可”。后者可能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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