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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后,商家却在节前涨价要加收“手工费”,消费者能要求退款吗?
发布于 2026-04-14 00:24:04 作者: 宗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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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在美容院充了值、办了卡
商家却要求支付现金
若要使用卡内余额便要加价
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李女士在某美容工作室办理了一张价值3260元的美容充值卡,包含脸部护理10次(单价198元)及身体护理10次(单价128元),工作室另外各赠送2次。双方约定预充值后可直接刷卡消费,无需额外付费。
李女士在消费使用脸部护理2次、身体护理1次后,因个人体验不适,遂协商将剩余次数转换为单价298元的“康复修复补水”新项目,随后消费了4次。
庭审中,双方就应退还金额产生争议。李女士主张按折扣单价计算已消费部分,再折算新项目次数后,按剩余次数退款;美容工作室则认为,应当按照项目原价计算已消费金额,再扣除掉拆封套盒成本费,仅同意退还7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经营者不得擅自增设消费条件。被告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以“年底涨价”为由强制要求现金支付或附加费用才可使用预充值金额,系不正当地限制消费者权利,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李女士因此要求终止合同履行并退还预付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应退金额,法院认为,商家在预付卡推销中提供优惠以吸引顾客,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的目的亦在于锁定优惠、获得便利,故应依据双方最初达成合意的折扣单价进行结算,保护消费者基于预付所享有的价格优惠。经核算,充值款3260元对应脸部护理12次(折扣单价165元)、身体护理12次(折扣单价106.67元),余额为2823.33元。转为新项目(单价298元)后折算为9.5次,尚有5.5次新项目未消费,对应费用为1639元(298元×5.5次)。对于美容工作室抗辩提出的按原价计费及扣除套盒成本等意见,因缺乏合同依据及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美容工作室退还原告李女士1639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节假日等消费旺季临近时,部分商家以“节日涨价”“系统升级”等为由,限制消费者使用预充值金额,单方增设“现金支付”门槛,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按照原约定方式消费的权利,违反了合同的基本义务,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权。
同时,本案亦对广大经营者发出警示:预付式模式建立在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之上,更改规则、变相加价的行为,虽可能获得一时之利,却会严重损害商誉和客户关系,最终得不偿失。唯有恪守约定、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赢得长久发展。
来源:昆山法院
作者:许廷廷(昆山法院民二庭)
康嘉倩(昆山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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