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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纳税义务确定之“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
发布于 2026-04-16 16:24:03 作者: 第默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所以接下来,主页将带大家认识并了解销售收入凭证如何做账,希望可以跟你目前的困境指引一些方向。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规则,其中第一款“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这里“收讫销售款项”和“开具发票”都容易理解,“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则不那么直观,需要剖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此进行了细化描述,“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这个描述更进了一步,但要想在实践中完整理解和正确适用,还需要结合企业各种场景来判断。
如果合同中约定“货物交付后X天内付款”,虽然款项并未实际收到,提货单或交货单能证明货物已转移给客户(例如,批发企业将货物送达客户仓库并签收交货单),可作为“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签收当天即产生纳税义务。
如果企业与客户定期对账并确认债权,对账确认的单据也可视为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对账确认当天便是纳税义务产生时间。
有时候客户未能如约付款,如客户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欠款金额及还款时间,则该书面文件也属于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一经签署,当天即产生纳税义务。
综上,“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指销售合同/协议、结算单据(如对账单、结算函)、收款确认书/承诺书等能够证明企业已完成销售行为,且有权向购买方收取款项的凭证。也就是说,即使企业未实际收到款项、未开具发票,只要取得上述“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就需在增值税申报表的“未开票收入”栏次申报纳税。《增值税法》如此规定,目的是防止企业通过延迟开票、拖延收款来隐匿收入,确保增值税及时、足额缴纳。
可见,“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既关乎纳税申报和现金流出,也关乎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时点。企业需清晰理解相关规定和场景判断,合规地进行纳税申报。当然,企业还可结合自身商业模式、业务流程和内部管控要求,进行合规税务筹划。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主页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销售收入凭证如何做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