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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发布于 2025-09-14 00:06:02 作者: 璩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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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研发过程中,当研发形成可对外销售的产品时,面临着如何妥善处理账务的关键问题。特别是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准确而规范的财务处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探讨在研发形成的产品面向市场时应该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旨在为企业提供清晰的研发服务指导,实现高效而合规的研发管理。
一、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2021 年 12 月 31 日颁布):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因进行产品及技术的创新而需试生产研发样品,因能否研发成功及试制成功后能否实现销售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研发样品在对外销售前不符合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特征,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研发产品入库时不确认存货,通常只做备查登记。当研发产品对外销售时,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符合存货确认条件,公司将对应的研发样品成本从研发费用转出计入库存商品,再结转至营业成本。
另外,企业研发活动形成的废料主要为无法符合性能指标要求的边角料,回收利用价值较低。该废料不以销售为目的、但存在可销售对象时,企业会在实际销售时将销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1、研发样品销售
公司对研发试制产品完成检测后,在入库时备查登记、但不计入存货项目;对外销售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对应的研发样品成本从研发费用转出计入库存商品,再结转至营业成本,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A.入库时备查登记,不作会计处理。
B.研发样品对外销售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对应的研发样品成本从研发费用转出计入库存商品,再结转至营业成本: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库存商品——研发样品
贷:研发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研发样品
贷:库存商品——研发样品
2、废料销售
公司研发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试制品由于不符合预期性能标准,无法对外送样或销售,对其进行报废处理,公司建立台账进行登记管理。形成研发废料销售的,销售时冲减当期研发费用。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研发废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研发废料
贷:研发费用
因此,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会计处理要从研发支出结转到存货;加计扣除不能扣除“单机、单品”对应的材料费用,但其对应的人工费用与制造费用文件中并未指出不能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例如,汽车生产厂家对发动机进行研发,生产销售汽车时是无法核算对应的发动机的收入,企业可以冲减发动机研发中对应的材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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