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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被处罚
发布于 2025-10-06 09:30:03 作者: 穰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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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10月19日讯日前,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检查发现,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利用员工账户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问题,涉及手续费71笔、金额1405622.95元。如:2019年2月26日,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收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手续费30笔、金额350105.32元。同日,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手续费名义向15名代理人转账123075.17元,以工资名义向另外5人转账23500元,以市场推广服务费名义向昌乐县雅康市场推广服务中心、昌乐县鸿程市场推广服务中心共同法定代表人高某转账20万元,上述资金中有343400元转入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个人账户。2019年2月27日,由刘某某个人账户转账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市中心支公司12名员工账户,共计24笔、金额320347.06元。
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玉玲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高玉玲身份证及任职批复、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相关交易记账凭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检查发现,部分保险代理人在未进行执业登记,且未与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的情况下展业。如:2020年1月16日,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支付陈某安等10人手续费共计8.2万元,具体为:陈某安8200元、陈某福8000元、陈某龙7700元、陈某明8300元、李某明8300元、李某宝8300元、李某禄8300元、马某先8300元、马某琳8300元、马某刚8300元,上述人员未在保险中介管理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也未与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人代理协议》。
上述事实有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高玉玲身份证及任职批复、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相关交易记账凭证、业务明细情况表、执业人员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2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高玉玲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上述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潍坊鸿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23万元,对高玉玲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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