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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日:各项索赔金额的计算基础!
发布于 2025-11-26 13:42:03 作者: 戎奥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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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然而,一个常被忽略且至关重要的细节是:合同究竟从哪一天起正式被解除? 这个看似简单的日期,更是划分双方权利义务、计算各项责任金额的基石,直接关系到各方最终的经济利益。今天,我们就来剖析这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即合同解除的起算日及其重要性。
首先,合同何时解除?(程序决定起点)
我们要明确:合同不会自动解除。即使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也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行使该权利。主要有三种解除途径:①协商解除:根据解除协议,自双方达成一致时解除;②通知解除:这是最主流的方式。当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时,解除权人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则合同自这份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正式解除(通知内容应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且避免与催告通知混淆。对方是否同意,不影响解除的生效);③诉讼/仲裁解除:如果双方争议巨大,您也可以不事先通知,而是寻求公权力的确认,即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解除合同之诉。此时,合同的解除时点并非判决作出之日,而是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日。这种方式虽程序复杂,但能有效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或恶意拖延,并由司法机构一揽子解决所有争议。
其次,合同解除日关系到哪些权利义务及其金额的计算?
1. 违约金的计算终点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逾期付款、逾期交货等),其计算终点就是合同解除之日。
例如:供应商甲应向乙在5月1日交货,但迟延交付。采购方乙于6月1日向甲送达了解除通知。那么,逾期交货违约金只能计算从5月2日到6月1日这一个月。合同解除后,主给付义务已终止,违约金也失去了继续计算的基础。
2. 损失赔偿的范围界限
解除起算点清晰地区分了“履行利益损失”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1)履行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指合同若被适当履行可获得的收益。这部分损失的计算截止到合同解除之日。因为通常认为,解除后一方不应再期待合同未来的履行收益。
(2)防止损失扩大义务:起算点之后,守约方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未及时减损导致的扩大损失,将由自己承担。
例如:承租人擅自退租,出租人于3月1日解除合同, 随后花费2个月时间以更低租金找到新租客。出租人可向承租人主张:解除前承租人欠付的租金;解除后2个月的空置损失(属合理减损期)和新旧租金的差价损失。但如果出租人故意闲置房屋一年,则超出的10个月空置损失可能被认定为因出租人没及时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所造成的“扩大损失”,无法获得支持。
3. 返还责任与占有使用费的计算起点
(1)合同解除之日起,双方互负返还义务。
(2)占有使用费:合同解除之日起,一方依然占有对方的房产或设备的,至实际返还前,需向对方支付占有使用费。如需返还已付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期间,通常为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 价款结算与风险承担的评估基准
(1)价款结算:对于已经部分履行的合同,结算的价值评估基准日就是合同解除之日,用以确定已完成履行的部分价值多少,并结合已付款项进行多退少补。
(2)合同解除后标的返还前的风险承担: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被逆转,双方需要恢复原状、互相返还。但如果需要返还的标的物在合同解除之后、实际返还之前发生了意外,这个损失由谁承担?这时,就需要根据合同解除时点来判断风险归属(解除时,货物尚未交付的,则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解除时,货物已交付,则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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