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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区分境内外,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废料收入、成本会计处理
发布于 2025-06-22 04:42:02 作者: 肇夏旋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主页带大家认识收入确认做账,如果你们也遇到这种问题,相信看完本文,你们就懂得怎么解决了。
收入确认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①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一般销售、寄售、FOB/CIF、DDP/DAP、EXW/FCA 等多种销售模式。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 789.60 万元、734.41 万元、1,431.75 万元、1,371.59万元,主要为废料销售收入。
请发行人:①区分境内外,补充说明各种销售模式下销售金额及占比,说明各类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及收入确认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②说明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时点早于合同签订日期、约定完成期限、发货日期、报关日期(如有)、装运/提单日期(如有)等情形,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跨期调节收入等收入确认不规范情形,如存在,说明相应背景、客户情况、销售的产品及金额。
③说明废料相关收入确认、成本确认、计量、归集原则,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废料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回复
(一)区分境内外,补充说明各种销售模式下销售金额及占比,说明各类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及收入确认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区分境内外,补充说明各种销售模式下销售金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外各销售模式下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以一般销售为主,寄售销售占比逐年增长。公司境外销售以一般销售为主,其中EXW和FCA销售占比最大;寄售销售占比逐年增长。
2、说明各类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及收入确认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各类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及收入确认依据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家电卫浴零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如下:
(2)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基本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产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方法和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二)说明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时点早于合同签订日期、约定完成期限、发货日期、报关日期(如有)、装运/提单日期(如有)等情形,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跨期调节收入等收入确认不规范情形,如存在,说明相应背景、客户情况、销售的产品及金额
1、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合同形式
公司收入确认基于与客户签署的合同形式包括框架性合同及价格协议、供货合同、订单及其他形式等,具体如下:
框架性合同及价格协议:报告期内,公司与博世存在部分价格协议的签署日期晚于价格协议覆盖价格期间起始日的情况,主要系:公司与博世已合作十余年,并签署了框架性合同。个别项目在正式签署价格协议之前,双方已约定了产品未来 1-3 年各年度的价格,博世基于约定的价格下达采购订单或滚动订单预测,公司根据其采购订单需求安排生产并组织发货。价格协议签署日期存在晚于价格协议覆盖期间起始日的情况主要系流程原因滞后导致,对当期产品交付价格、数量以及收入确认等不存在影响。
供货合同:供货合同已确定供货范围和价格等关键内容,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客户的采购订单需求安排生产、组织发货,根据交付的数量、价格、贸易条款等确认收入。
订单及其他形式: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与客户未签订标准书面合同书的情形,主要为家电卫浴零配件制造商,系公司与艾欧史密斯等客户已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已通过往来邮件等书面方式就产品种类、价格、贸易条款等合同关键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并以订单等形式将发货安排进行确定,事实上“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公司根据客户的采购订单需求安排生产、组织发货,根据约定的价格、贸易条款以及交付的数量确认收入。
2、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跨期调节收入等收入确认不规范情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公司与客户通过往来邮件等书面形式就产品种类、价格、交付时间、运输方式、贸易条款等合同关键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并以订单等形式将合同关键内容进行确定,上述订单等形式的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形式。
公司按约定履行完毕发货义务并经客户签收,相关实质性的证据表明合同已经实际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公司按约定履行完毕发货义务,经客户确认后,实质性的证据表明合同已经实际成立,书面合同书的形式是基于现行商务惯例作为双方结算的形式要件,并非对该业务实际权利义务的生效文件。
报告期内,在产品交付前,公司与客户已通过合同、往来邮件等书面形式就产品种类、价格、运输方式、贸易条款等合同关键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并以订单等形式将合同关键内容进行确定,上述订单等形式的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形式,且相关实质性的证据表明合同已经实际成立并生效,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产品交付义务,并已经客户确认,客户可以通过使用、消耗等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商品的经济利益,商品控制权已转移,实质性的证据表明合同已经实际成立,价格及数量均可确定,在履行完义务、取得收款权利、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收入确认时点早于合同签订日期、约定完成期限的情形。
对于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公司依据相关单据交叉验证,确保控制权转移的客观性与可验证性,收入确认依据包括客户签收单、结算单、货运提单、客户发货通知单及出库单,具体收入确认时点详见本回复之本题之“五、(一)2、说明各类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及收入确认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公司收入确认均以完整、有效的业务单据为基础,不存在收入确认时点早于发货日期、收入确认相关单据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入确认时点早于事实合同签订日期、约定完成期限、发货日期、收入确认依据的情形,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跨期调节收入等收入确认不规范情形。
(三)说明废料相关收入确认、成本确认、计量、归集原则,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废料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说明废料相关收入确认、成本确认、计量、归集原则,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公司废料收入会计处理
公司废料由车间将其归集并堆放在厂区指定废料放置处,废料回收方定期前往公司回收废料并对废料进行称重,公司根据销售重量及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废料交付给客户并获取双方确认的废料过磅单和签收单等单据,废料控制权已转移,收入确认方式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废料成本会计处理
公司已建立健全废料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制度》《仓库存货管理制度》和《禁止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制度》等,对废料的收集、管理、处置、收款和记录等全流程进行了规范管理。公司生产及研发部门将生产及研发过程产生废料及时归集;物控部门根据废料存放数量定期进行废料处理;财务对相关工作进行账务处理。
公司废料主要为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价值较小,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边角废料不单独核算成本,其价值全部分配至完工产成品中。
报告期内,公司废料成本的核算方法保持一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同行业上市公司废料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同行业及其他上市公司对边角料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综上,公司边角废料相关收入、成本的确认、计量、归集原则,会计处理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及其他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差异。
2、废料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通过个人卡及现金代收废料款的情形,但已于2023年4 月起停止使用全部个人卡、现金代收代付款项的行为,并已将相关收入和费用纳入所属期间账务核算。
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健全了《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制度》《仓库存货管理制度》和《禁止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制度》等制度,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在废料处置上存在不规范情形,但已完成整改,并建立健全了废料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持续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综上,报告期内,在公司对不规范情形完成整改后,公司废料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运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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